房屋征收条件中公共利益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05:40:13 81 人看过

公共利益,包括能源、交通、水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资源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旧城区改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主要是指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外交的需要主要是指使领馆建设的需要。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是保障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划拨土地清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包括油气设施、煤炭设施、电力设施、水利设施、铁路运输设施、公路运输设施,水路运输设施、民用机场设施等,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不限于政府直接实施或独立投资的项目,还包括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等方面的需要,市政公用事业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其他公用事业,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为基本目标,面向社会,直接或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活动。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有三类:

第一类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林垦棚户区改造;

第二类是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租房等;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只涉及前两种类型。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区,由政府组织实施旧城区改造。《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建设规模,对危房和落后的基础设施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必须对路段进行改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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