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方式
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方式有: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二、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
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有:
1.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动产物权依其准据法,则该权利的变动原因一一物权的法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也由动产物权的准据法解决。但关于行为能力,则不单独由动产物权的准据法解决。
2.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变动,一定期间的占有、遗失物的拾得、无主物的先占、埋藏物的发现等,均属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这些事实能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应由动产物权的准据法来解决。
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动产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消灭等。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两种。
三、动产物权变动可以约定吗
动产物权的变动是可以约定的,虽然法律规定了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当事人的约定就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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