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借为名”受贿的概念和特点
“以借为名”的受贿顾名思义“借”只是一种名义,其实质仍然是受贿,因此笔者认为“以借为名”的受贿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假借民间借贷、借用财物的合法形式来掩盖行贿、受贿的行贿。
“以借为名”受贿在实践过程中有着其自身的特点:
1、虚假性。这里所谈的“借”也只是一种名义,是虚假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虚构出来的,其本质上仍然是行贿、受贿的行为,“以借为名”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干扰侦查机关的侦查。
2、公开性。传统意义上的行贿、受贿行为都是秘密进行的,而“以借为名”中,虽然财物的交付也不会公开进行,但区别于传统的行贿、受贿,双方不再完全秘密地进行,受贿人相对公开的持有或者使用收受的财物。
3、复杂性。在实践中,“以借为名”的借贷、借用行为有一定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借贷、借用的理由,很多情况下“以借为名”的理由都不充分,另外财物是否归还以及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等方面也比普通借贷关系要复杂,有的虽然约定要归还,但最终都没有归还。
二、以借为名受贿方式的认定方法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了对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认定的方法,2007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认定问题做出了规定。这两份文件强调在具体认定时不能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以及在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时,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不能仅看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结合这两份文件,以借为名受贿方式的认定应当具体考虑以下七方面的因素: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借用事由。可以通过调查查明借款、借用人的借用事由是什么,理由是否正当、合理。
2、款项、财物的去向。这需要查明借来的财物是否正如借用事由一样有正当、合理的去向,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这需要查明借用双方平时生活中有一定的交往,在交往过程中也有过合法的借贷关系。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这需要查明借用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出借方谋取利益,或者出借方是否要求借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正常借贷关系中要么借款人归还财物或有归还的意思表示,要么出借人催要出借的财物,在判断是否构成“以借为名”的受贿方式时这方面是需要查明的。
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在判断是否属于合法借贷关系中,如果出现借款后惟有归还的意思表示以及行为时,就需要进一步查明借款、借用人是否有归还财物的能力。
7、未归还的原因。综合以上六各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查明是否客观方面存在正当、合理的理由无法归还财物。
在这里首先要告诉大家的是不管他是以什么名义做出的行为她本质上都是一种受贿行为,因此他需要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制裁,比如说如果受贿行为的数额达到法律的规定标准那么将构成受贿罪。具体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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