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有什么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4:45:28 487 人看过

一、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的区别

保险法上的追偿权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除了法律渊源不同以外,其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

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而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

3、法律性质不同

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都是法定的权利,但其性质不同。

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追偿权人和被追偿人之间存在基础的合同关系。《交强险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追偿权,实际上是保险人代受害第三人之位,向侵权人求偿的权利。

而通说认为,代位求偿权本质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当然地、直接地转移于保险人。尽管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赔偿款的同时,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但是该转移实际上既不需要被保险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通知第三者。

二、代为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8日 13: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第三者相关文章
  • 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的不同之处
    1、适用对象不同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立法目的不同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而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3、法律性质不同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都是法定的权利,但其性质不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最高
    2023-07-03
    452人看过
  • “代为追偿”准确的说是“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代位求偿权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积极保障的意义:1.更可靠的赔偿保证。被保险人可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通常都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资信,这往往是其他责任方所无法比拟的。2.保险公司的求偿权仅限于其赔偿金额,超出的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3.在获得保险赔款之前,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求偿权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但是,被保险人要想享受上述便利,还必须保证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不致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害。例如
    2023-04-23
    251人看过
  • 追偿权和债权转让区别
    二者区别如下:1.成立条件不同。债权让与须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害其利益时,无须债务人同意即可通过人民法院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2.法律后果不同。债权让与告毕后,让与人与受与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而代位权仅在债权人胜诉且获取全部清偿时其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方可消灭。一、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是什么代位权构成要件如下: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效力如下:1.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2.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2023-03-08
    325人看过
  • 论票据追索权和民法代位求偿权的比较
    追索权并非是票据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同样在其他法律中也存在。由于票据法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票据法调整的是票据法律关系,属于商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以规定买卖、租赁、雇佣、所有权、婚姻、继承等一般社会生活关系的民法,最属重要[1]。因而在不同的法律中就有不同的立法追求和价值判断,同时作不同的法律设计。那么本文分析比较了票据追索权和民法追索权之间的异同,之所以不同是因为这两种制度所蕴涵的法律精神、价值取向的相异,其实这种法律精神价值取向的相异也正恰恰是票据法和民法之间的本质区别。一、票据追索权的意义及其特点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经过提示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行使票据兑付请求权时,依法向其他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权利[2]。追索权本质上是持票人依票据享有的第二请求权。票据权利主要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追索
    2023-06-06
    402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吗?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代位求偿权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一、代位求偿权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吗?代位求偿权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代位追偿权行使程序:(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出具“车辆损失要求赔偿通知书”。(2)第三方不予赔偿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及有关单、证,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书面转让给保险人。(3)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款理算,支付赔款。(4)保险人赔偿后,业务处理部门进行结案登记,并注明“代位赔偿案件”。(5)有关部门组织向第三方的追偿工作。(6)代位赔偿后,追回的款项冲减赔款。(7)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得到的款项超过保险赔偿金额时,超过部分应退还被保险人。二、车险代位求偿遵循的原则是什么?1、
    2023-06-16
    383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和剩余直接求偿权何为优先
    一、代位求偿权和剩余直接求偿权何为优先?中国海上保险应当采信被保险人优先说:不管定值保险还是非定值保险,不管是足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也不管是基于全损赔偿还是部分损失赔偿,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赔付之外还存在其他实际损失,对于第三人的赔偿,都应当首先满足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以使他的全部损失得到完全补偿,尔后才能考虑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二、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对象的限制体现在第47条,该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考虑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保险人当然不能向被保险人本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意义在于
    2023-06-08
    184人看过
  • 物上代位权是什么?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有什么不同?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款金之后,依法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如下:权利性质不同;权利内容不同;权利效力不同;等等。什么是物的担保,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怎样的1、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型的物的担保两种形态。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
    2023-07-19
    437人看过
  • 委付、代位求偿权
    (一)委付制度委付是指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当保险人接受委付后,被保险人就能得到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2、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整体性为条件。3、委付必须将保险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4、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保险人无义务接受委付,但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二)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投保人向保险人取得赔偿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代位求偿权应具备以下四项法定条件:1、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2、保险标的损失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3、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损失后未向加害人索赔。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
    2023-04-23
    293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是债权吗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条件在交通事故中申请使用代位赔偿有前提,就是您的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车辆损失险等),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代位追偿的申请。另外代位追偿只适用于车损险,不包括人身伤亡。因此只要您投保了交强险和车损险,不是自己单方责任的话,以下情形可以申请保险公司代位追偿:(1)对方车辆无保险交通事故中,如果对方的车是新车还没有来得及上任何保险,或者保险到期未续交等情况,导致对方车辆是无保险的状态,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对方当事人不
    2023-08-02
    70人看过
  • 保证人的追偿权和求偿权
    一、追偿权、求偿权的定义及对象在担保活动中,为维护保证人的利益,追偿权与求偿权常常被广泛利用。而我们常常混用这两个概念,其实“追偿权”与“求偿权”其实是相同的概念,在保证活动中,保证人的追偿权也可以成为保证人的求偿权。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将统一使用追偿权进行描述。通俗来讲,保证人追偿权是保证人在代替原来的债务人承担债务责任之后,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能够请求原来的债务人将补偿自己曾经为其付出的金额或者等价物。接下来将介绍并且明确一下在追偿权中的权利人以及义务人。首先,追偿权的权利人为担保人,也就是在原来的债务中作为信誉保证人或者通过标的物、不动产进行担保的担保人等群体角色。其次,原始债务人或者是连带债务人为追偿权的义务人。特殊情况有以下两种:首先,如果最初保证人设定了反担保的情形,担保人可对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请求补偿;其次,在共同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个担保人独自承受了全部的债务与责任,则
    2023-03-02
    333人看过
  • 第三人代位求偿权代表着什么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第三人代位求偿权代表着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一、第三人代位求偿权代表着什么?第三代位求偿权代表着行使代位权的是债权人,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是诉讼中的被告,第三人是债务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二、代位求偿权所需材料“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责任对方驾驶员《机动车辆驾驶证》、责任对方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责任对方的保险单、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损失确认书、车辆修理结算单据、“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等。三、代位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1
    2023-06-16
    207人看过
  • 追偿权是否等于代位权
    追偿权不等于代偿权,追偿权是由追偿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实现时,代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
    2023-03-19
    167人看过
  • 如何理解和运用代位追偿权?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具体如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
    2023-07-16
    230人看过
  •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
    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有多种,包括第三方侵权、合同责任、过失责任、故意行为和违约责任。在保险合同中,这些责任类型都有明确的约定。了解这些责任类型有助于明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责任范围,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以下为几种原因的改写:1.侵权行为:第三方故意或过失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2.合同责任:依据合同约定,因一方违约或合同履行不当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3.过失责任:第三方疏忽或未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4.故意行为:第三方故意实施的行为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5.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约定,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代位追偿权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2024-03-17
    198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第三者
    相关咨询
    • 追偿和代位求偿的区别?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01
      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的区别保险法中的追偿权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除法律渊源不同外,主要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者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保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而不是商业保险合同的一方。二、不同的立法目的。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机动车驾驶员为违法驾驶员分担违法成本
    • 法律中的代位追偿跟代位求偿有什么区别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0-10
      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的区别保险法上的追偿权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除了法律渊源不同以外,其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
    • 中的代位求偿权与中的代位权有何区别呢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5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
    • 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如何区分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5-26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
    • 2022年追偿权和债权有什么区别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13
      1、概念不同。追偿权,是指法律给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在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1)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