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违法情形可以进行什么形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违法情形可以进行以下形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治安处罚和行政处罚的主要区别
治安处罚和行政处罚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
2.适用依据不同。
3.罚则不同。
4.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且是否适用拘留、罚款数额大小等也不尽相同。
5.适用法律文书格式不同。
6.罚缴方式不同。
7.执行不同。
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处罚中,除了公安、税务、海关外其他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权利救济不同。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如下: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n (一)警告、通报批评;\n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n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n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n (五)行政拘留;\n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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