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恤金发放方式有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发放方式主要遵循其伤残证件发放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
1.伤残人员一旦获得残疾等级评定,从第二个月开始,即由该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抚恤金的发放。
2.如果伤残人员的抚恤关系发生转移,其当年的抚恤金将由部队或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而从第二年起,则由迁入地的民政部门按照当地的标准进行发放。
3.对于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他们可通过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选择委托他人代领抚恤金,或委托民政部门将抚恤金邮寄给他们本人,或存入他们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
这种灵活性的发放方式旨在方便伤残人员在不同地区或国家的生活需求。
二、抚恤金异地领取
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需要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以确保其居住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对于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他们同样需要每年向负责支付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这些居住证明的提供是确保抚恤金能够准确、及时地发放到伤残人员手中的重要环节。
2.如果伤残人员未能按时提供上述居住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会经过公告或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
在经过公告或通知其家属后的60日内,如果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从第二年起将会停发伤残抚恤金。
三、中止与恢复抚恤金发放
1.在某些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权决定中止对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发放。这主要发生在具有中止抚恤情形的伤残人员身上,例如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等。
2.当中止抚恤的情形消失后,如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取消通缉等,伤残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需要注意的是,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3.在办理恢复抚恤手续时,伤残人员需要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户口簿以及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等。如果需要重新办理伤残证件,还需按照证件丢失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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