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3]而环境人格权就是权利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完整人格所必备的权利。第一,环境人格权是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固有是人格权的基本特点,指主体始终享有且与主体不可分离,这是由人格的性质决定的。丧失适宜的生存环境意味着主体人格的缺损,是不完整的人格。第二,环境人格权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环境人格利益是人在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具体包括:获得正常日照及避免噪光污染的利益,在清洁的空气中生活的利益,在宁静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等。这些利益主要是精神性利益。第三,环境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人格的完整性是人作为主体正常生活并与他人交往的必备要件。完整的人格不仅应当包括独立完整的一般人格,而且应当包括完整的、获得充分保护的环境人格。这是人作为主体的应有含义,只是在环境问题没有凸显之前,对环境人格的损害没有发生或者十分轻微,所以没有进入制度规范的视野。因此,环境人格权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是维护主体的完整人格所必需的。[4]
从法律关系上看,环境人格权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人都赋有对舒适、宁静的自然环境不予侵害的不作为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主张相应权利。权利的内容应当包含两个主要方面。一是环境安全权,即任何人都赋有保障环境安全的不作为义务,都有要求生命安全不受环境威胁的权利。对因造成环境安全危害的行为人可以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现代科学已经证明,安全需要也是人的一种基本需求,是一种仅次于食物需要的需求,它在人的心理健康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界不能完全漠视人的这种基本需求,应当通过立法进行保护。[
二是环境适宜权,包括身心健康不受损害、生活不受不当妨扰、享受和欣赏自然环境的权利。其中,健康的标准不是医学标准,而是环境卫生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参照法规、规章的标准制定,一般应高于生活中的环境卫生标准,而低于环境保护法确定的环境污染损害标准。医学标准不是环境人格权的内容,而是健康权的内容。对于生活中轻微的、短暂的甚至是必要的噪声、恶臭、振动等妨扰,一般应当容忍,但对严重的、过分的甚至是恶意的、对时间地点不加选择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环境适宜权行为。
环境人格权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内容划分为若干具体种类,主要包括:
(1)安全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要求生命安全不受环境威胁的权利。
(2)阳光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免受噪光危害及居所获得充足阳光照射的权利。
(3)宁静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适当安静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
(4)清洁空气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未受污染的空气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但正常的、轻微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空气污染除外。
(5)清洁水权。即民事主体享有享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
(6)通风权。即民事主体享有保证居所空气流通性的权利。空气流通是居住人身心健康的重要环境因素,因此必须加以保障。
(7)眺望权。即民事主体对其居所的视野开阔性所享有的权利。由于现代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张,土地的价值愈发珍贵,所以,对眺望权的享有应当加以限制。不过,在将开阔的视野景观作为不动产当事人约定内容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向对方主张眺望权。
一、老字号法律性质解析
老字号是指具有悠久历史、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独特的工艺或者经营特色,在一定区域乃至全国有良好商业信誉的优秀民族企业。老字号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民法中其对应的是企业字号,在商法中其对应的是商号。在商界字号与商号是相同的,两者仅是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对其不同的角度的界定。字号因其识别性是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主要工具和标志。
字号权作为一种私法领域的权利,其归属于民事权利自不待言。但具体言之,为何种民事权利?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学说。目前关于字号权的法律性质存在的主要学说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混合性权利说。
财产权说从财产收益性的角度出发否认字号权的人格权属性。而人格权说从人格权的特征以及财产权的地位等角度认为,字号权满足人格权的基本特征虽具有无形的财产权但并不是主要的权利内容。知识产权说认为字号权应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基于国际上对于字号的通行做法,因为字号不仅具有识别功能,区别不同商事主体,是企业必备的人格利益,而且其包含了创造者的智力成果和创作精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字号权确实可以通过流转带来财产收益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性质而言,字号权完全符合知识产权的特性,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字号权不仅具有财产性而且具备人格权的属性,将字号权归为人格权或者财产权未免都有失偏颇。而混合权利说则较为全面的将字号权的属性概括出来。随着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将字号权归属于知识产权是较为合理的做法,将字号权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符合当今法律发展的趋势。
字号从设定、使用以及转让的角度而言,同时具备了人格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属性。字号权从其客体所具有的信息属性和其本身具有的时间性、地域性、专用性等方面看,是知识产权;而从其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来看,则又是由人格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混合组成的一个权利。所以笔者认为,混合权利说更为准确的定位了字号权的法律性质,其他任何某一单独的权利说都不完全概括字号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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