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0 21:02:26 62 人看过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社保法有明确的规定,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活水平和其所应该享受的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可以在异地转回老家领取吗

失业人员回原籍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市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并办理转迁手续,为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交失业人员本人,同时按规定将失业保险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失业人员回原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的,统一由市级经办机构办理迁入手续。市级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提供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转入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怎么转移到新单位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如需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三、失业人员户口迁回原籍的政策

失业人员回原籍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市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并办理转迁手续,为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交失业人员本人,同时按规定将失业保险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失业人员回原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的,统一由市级经办机构办理迁入手续。市级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提供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转入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2: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失业保险相关文章
  • 武汉市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程序
    一、转移人员开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函(一)开具条件:1、有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武昌、汉阳、青山、洪山或东湖开发区城镇常住户口2、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3、现与武汉市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提供资料:1、本市城区户口原件2、劳动合同和单位申请转入报告3、现武汉市社会保险个人编号4、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人员个人档案二、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程序(一)转移人员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函到转移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二)转移人持户口原件及转移地《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明细单到财务窗口办理基金到帐确认手续(三)每月1—22日到市外转入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结算手续,办理时应提供资料:1、单位盖章《武汉市跨统筹范围转移人员接续社会保险结算表2、转移地《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明细单业务咨询电话:85765410财务查账电话:85765407——武汉社保办理指南——
    2023-05-29
    78人看过
  • 关于贯彻《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意见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业务操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41号文)(以下简称《实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业务操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41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贯彻意见。第一条《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跨统筹区转入人员”指从其它统筹区转入我市市区及“五县区”人员。在我省参加行业社会保险统筹的我市户籍人员、“五县区”转入人员、市区转入“五县区”人员,在按《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转移个人帐户基金后,可直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023-06-09
    423人看过
  •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在省统筹范围内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厅苏劳社险[1998]28号各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和劳社部函[1998]80号文件精神,在江苏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已于1998年8月底移交我省管理。为进一步做好原行业统筹纳入地方统筹工作,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保障职工社会保障权益,规范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在省统筹范围内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处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在省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前,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在省统筹范围内流动而转移手续在移交之后办理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二、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流动至省内企业,行业单位应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社会保险卡(职工个人缴费台帐)、《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个人帐户清单等,同时按要求填报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表(行业统筹移
    2023-06-05
    403人看过
  • 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
    2023-06-09
    459人看过
  • 职工在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与基金的转移
    1、职工在本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以下办法转移:(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起始时间,从1995年1月起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全部转移。(2)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地区,职工调出时,先按照建立个人帐户的要求,为其建立个人帐户,然后,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之和)一并转移。(3)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手续,按照豫劳险[1995]13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2、在此之前,已按豫劳险[1995]8号文件办理基金转移的职工,不再变动。3、实行中央系统统筹的驻豫单位与当地统筹范围内单位之间职工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按照劳动部[1996]8号文件规定执行。参见: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劳险[1996]5号)发布日期:1996年4月25日执行日期:1996年5月1日一、离职后五险一金的转移1、养老保险
    2023-04-12
    413人看过
  • 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跨统筹地区转移吗
    【案例描述】小何是某家电品牌代理人,原来根据公司的安排担任西北地区的代理。由于小何工作扎实,又善于推销经营,两年下来给公司拿下了很多业务。总公司决定,把小何调到业务量更大,市场前景更好的东南地区。这对于小何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情,可是对于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问题,小何却犯愁了,到底个人账户能不能随之转移呢?带着疑问,小何来到了劳动保障部门。【案例评析】(1)本案例涉及的是个人账户是否能跨统筹地区转移的问题。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处理,国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过程中,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医疗保险关系随之转迁,那么个人账户资金也可以随同转移。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出个人账户资金转移通知书并划转到新的统筹地区,如果调入地区还没有开展职工医疗保险,可以现金形式支付个人账户资金,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案中,小何也不用担心,只要带齐相关证明和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2023-06-09
    192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外,还要将部分资金用于... 更多>

    #失业保险
    相关咨询
    •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否转移,不允许退保?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5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者,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关于不允许退保的规定是国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劳动者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与其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基数密切相关,如果办理退保,累计缴费时间短或者不足十五年,直
    • 企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可以转回四川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3
      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可以转回四川省遂宁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也不按缴费年限享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缴费为参保状态,不能转移。《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
    •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划转?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4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及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一并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费用。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从转移的次月起,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标准负责发放和管理。
    • 跨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如何续接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其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与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的问题,《条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
    •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缴费年限应如何处理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3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l号)规定,已经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