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民事案件诉讼规则
1.合法性原则;
2.客观性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收集的电子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证据的本来面目。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发现、认识客观事实的过程,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过程。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要求当事人及代理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切忌先入为主、主观臆想代替客观事实或者随意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制造假证据。
3.科学性原则,首先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既要全面又要集中,只有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才能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使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第二,收集证据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第三,电子证据的收集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在该证据的收集上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获得、提取和固定。现代科学的飞速发展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各种先进的手段。
4.迅速及时原则,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篡改,且会以光速通过网络传输,从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在提取电子证据时应迅速、及时。当事人举证的时限,在举证期内不提交相关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较强的工作,若因拖延不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则可能因证据的灭失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一)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二)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三、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立案
(一)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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