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发放制度是我国劳动法上为了弥补劳动者在夏天高温下工作而设立的一项利国利民的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员工在高温下工作,就必须发放高温补贴,但是高温补贴并不是到了夏天就必须发放的。比如苏州高温补贴发放条件是什么呢?
一、苏州高温补贴发放条件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
《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高温费发放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分别是6月、7月、8月、9月。
苏州高温费标准与江苏省同步。苏州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在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高温天气里安排露天工作的,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分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
但是在苏州领取高温津贴可是得满足两个条件的:
条件一:室外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室内达到33℃以上
条件二:有3个以上高温天
二、未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单位将受到处罚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发放,那会受到什么样的惩处呢?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还有两点需注意:
1、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2、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
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的,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费的,逾期未改正,将给予行政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只有夏天的天气符合规定的温度条件才可以领取高温补贴。另外,其实我们不难发现,国家并不会因为劳动者是弱者就一味地偏袒保护,设置高温补贴发放条件同时也保护了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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