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养老保险补缴新规定
养老保险政策一直在发展,至于新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具体如下:
养老保险补交条件将缴费进行补缴后,应继续缴费至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其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低于15年的,可延长缴费到满15年为止,延长缴费至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低于15年,需一次性缴费满至15年为止,可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养老保险补交范围养老保险补交范围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需本人自愿,可按照个人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就是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1、曾经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多方面的原因离开了事业单位或解除了劳动关系,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又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都会具有城镇户籍。
二、养老保险补缴缴费基数和比例:
1、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的缴费,其缴费基数是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核定,可统一按照0。6的缴费指数进行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需按照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政策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执行,指数应据实计算。统一按20%的缴费比例进行计算。
2、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核定;12月31日前的参保人员进行保费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全省市区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账户:按照补缴期间个人账户的按缴费基数的总额的8%进行一次性记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补缴三类人
1、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具有济南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具有济南市户籍,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的基数和比例
——个人身份补缴,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为基数
一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补缴各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用工单位和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济南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一次性缴清。
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统一以补缴时济南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补缴年限
——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18年12月31日
一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是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济南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的社保补缴新政策
2018年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1。养老保险补缴条件在6月30日前工作期间补缴后,应继续缴费至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至15年,延长至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仍低于15年,一次性缴费至15年,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2、养老保险缴费范围养老保险缴费范围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需要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即原单位工作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1、6月30日前,曾与城镇企业(包括劳动服务公司、城镇集体企业、家属工厂、五七工厂等。).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然后因各种原因离开事业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2010年12月31日和办理保险缴费手续时,将有城镇户籍。3、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1。参保时,缴费前的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统一核定,可按0.6缴费指数统一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应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指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按20%的缴费比例统一计算。2、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缴纳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缴纳保费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年全省市区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三、个人账户:按补缴期间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总额的8%进行一次性记录。
社保补缴新政策
1、人员范围
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补缴及待遇计发
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费用筹集
原则上由个人负担,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4、养老金领取
基本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对出生时间的认定,全省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三、郑州社保补缴新政策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给补缴。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4.其他相关材料。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是社保缴纳年限不满15年的,那么这种情况只能延迟退休,延缴保费至15年时才可以去相关部门办理退休的手续。所以提醒广大劳动者,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一定要及时地缴纳社保的保费,不要出现欠缴和中断的情况,这样才不会在退休的时候领不到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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