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的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其适用应注意四个问题:
(1)仅适用于第一次追索权。所谓第一次追索权,是指最终持票人或开始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所进行的追索,其他持票人进行的再追索,不适用此项时效。
(2)仅限于向除出票人、承兑人等之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迫索权,主要是向背书人、保证人等迫索。
(3)不限于直接前手。迫索权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而行使,具有飞越性,第一次追索不限于仅向直接前手行使,而是可以向所有的前手行使,只要是最终持票人或第一次追索权人进行的迫索,无论被迫索人是何人,均为第一次迫索,所以此项时效不限于直接前手人,而是适用于所有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4)期间与起算日。此项时效的期间也为6个月,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
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其应用应注意三个问题:
(1)仅限于再追索。所谓再追索,是指除第一追索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清偿追索而获得再追索权进行的追索。
(2)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再追索权仍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行使,但仅限于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人对自己的后手无迫索权。
(3)起算日和期间。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所谓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所谓被起诉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诉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起诉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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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为标准,追索权可以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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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吗,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6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涉外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指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保全其票据权利的有效期限。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规定,同时也受票据权利时效的约束。因为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消灭,追索权也随之消灭。法律规定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为了督促持票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使票据债务人早日解脱票据债务,加快市场运转,这都反映了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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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行使票据追索权辽宁在线咨询 2024-04-21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方法具体如下: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2、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3、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4、支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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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04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加利息加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票据权利人的第二次求偿权,对于实现票据权利起到保证作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票据权利。各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通常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各国对于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规定有所不同,因此涉外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准据法直接影响到追索权能否有效行使。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主张适用票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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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追索权是多久,汇票追索权期限是多少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3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子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1]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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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付款人同时具有权利,双重票据追索权如何行使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7追索权是汇票本身具有有一种权利,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得不到付款时,持票人自然就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法为了保持持票人的权利,因而赋予持票人双重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应该说这两种权利是有先后区别的,持票人应该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主要向付款人行使,如果付款人按时足额付款,那么付款人的责任就解除了,持票人的追索权也有自动消灭了。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