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一、纳税人申报坏帐损失时要根据坏帐损失产生的原因提供资料
1、因债务人破产和死亡而形成的坏帐损失,应取得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所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帐款情况的法律文件。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所形成的坏帐损失,属境内发生的,企业应提供法院的败诉判决,或者提供应收款催收记录、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债务人的财务报告;属境外发生的,企业应提供催收函电、驻外使领馆机构确认意见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凭证。
3、对企业间借款而发生的坏帐损失,应提供银行单据及委托借款合同。对发出商品而形成的应收帐款,还应提供商品发票和货运部门证明。
纳税人申报存货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盘存的记录、购货合同、入库单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品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二、纳税人申报固定资产损失时,除提供固定资产帐卡外,应视情况不同提供不同资料
1、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
2、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3、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结案材料。
4、因变卖固定资产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转让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告。
三、纳税人申报对外投资损失时,应根据损失的性质提供资料
1、对外投资合同、协议或章程。
2、中途转让、到期收回对外投资的有关文件、资料。
3、财务报表、已收回各期的投资受益。
4、如属于贪污、被盗、渎职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还应提供司法机关的结案材料。
5、其他能够证明损失的相关材料。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般性资料:
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
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
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
(二)相关补充资料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
(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
(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
2、坏帐损失须提供:
(1)坏帐损失明细表。
(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
(3)法院判决和执行结果。
(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
(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
(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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