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相似度的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7 00:30:08 419 人看过

外观专利的侵权评价:判断前提: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判断尺度: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认知水平为准;比较对象:将侵权物与专利的图形或照片中展示的形状图案及色彩进行比较,对比两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如果结论为真,则侵权成立。如果结论为否,则不构成侵权。

该专利的视觉效果专利范围应以图片或照片中展示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这些设计可以用来解释图片或照片所展示的产品外观设计。外观专利的产品相似度的侵权评价:1、判断前提: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判定同类产品不仅仅要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而是要根据一般商品的分类标准来确定。考虑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判断是否专利侵权时,首先要注意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实际是否会混淆。2、判断尺度: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认知水平为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整体形状相同、视觉效果一样;局部微观的不一致,从消费者角度不会留意的细节不同不作相似性对比。3、比较对象:将侵权物与专利的图形或照片中展示的形状图案及色彩进行比较,对比两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如果结论为是,则侵权成立。如果结论为否,则不构成侵权。4、判断方法: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突出要部5、使用状态对比:对存在变化状态的产品,即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形状的产品。如折叠式家具(确定使用状态的形状)、挂壁式信箱(确定“要部”)。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2)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外 观 专 利 产 品 相 似 度 的 认 定 标 准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产品相同产品的数量和设计数量并非决定因素,关键在于质。当两种产品具有相似的外观设计,且采用相同或相近的设计,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时,可以认定为侵权。因此,在维权过程中,需要及时收集证据并保留,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诉讼处理。与律师面谈,根据具体情况和材料进行沟通,将有助于更好地处理侵权问题。

综上所述,判断是否专利侵权时,需要考虑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判断尺度: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局部微观的不一致,将动物与专利的图形或照片中展示的形状图案及色彩进行比较,对比两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如果结论为否,如果结论为否,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突出要求;使用状态对比:与律师面谈,根据具体情况和材料进行沟通。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六十六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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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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