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调驻浙江省的外籍机动车辆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46:45 405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调驻我省的外籍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调驻车辆)的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公路规费应征不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调驻车辆,是指外省(市、区)籍的机动车辆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或非营业性运输,自愿在我省缴纳公路规费或调驻满3个自然月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路规费仅指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道路运输管理费,其征收标准比照我省同类型车辆征收。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调驻车辆公路规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稽征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调驻车辆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凡调驻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凡调驻车辆均应到驻地公路稽征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规费缴纳入户手续(参加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必须按浙交[1997]26号文件规定,同时到驻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运手续)。车主要填报《调驻浙江外籍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缴纳申请表》(见附件1),经审批同意后与公路稽征部门签订《调驻浙江外籍机动车辆公路规费征收协议书》(附件2略)。

第七条调驻车辆车主向驻地公路稽征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规费缴纳入户手续时,必须携带有效的车辆行驶证,车购费凭证并供在我省的长驻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调驻车辆因故停驶,车主应于月底前向驻地公路稽征部门申请办理报停手续,并将车辆号牌(主车2块,挂车1块)、主、挂车辆行驶证和车购费凭证各1本交公路稽征部门存放。从次月起停缴公路规费。

第九条调驻车辆在我省转移驻地时必须征得原驻地公路稽征部门同意,携带《调驻浙江外籍机动车辆公路规费征收联系单》(见附件3)的通知联,到新驻地公路稽征部门重新办理调驻缴费入户手续。新入户地的公路稽征部门要签发联系单回执联,并通知原驻地的公路稽征部门凭回执予以注销原缴费手续。无回执联的车辆,原驻地的公路稽征部门一经查获按逃漏规费处理。

第十条凡中止在我省调驻的车辆,车主必须到驻地公路稽征部门办理车辆公路规费缴纳注销手续。注销后不能在我省滞留,若发现仍在我省从事营业性或非营业性运输的,一经查获,将按逃漏规费处理。

第十一条调驻车辆在驻地公路稽征部门已申请办理了驻浙缴费入户手续的,必须在该处交纳规费,在其他公路稽征部门缴纳的公路规费,一律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各级公路稽征部门应加强对调驻车辆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调驻车辆车主应服从公路稽征部门的依法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稽征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秉公办事,按章征费,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监督。稽征人员违反本办法或滥用职权、滥施处罚、越权行政、营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稽行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检查证件。对稽征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超越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的,车主有权检举揭发。

第十四条对调驻车辆车主违反我省公路规费征收办法的,由公路稽征部门按照我省车辆违章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4: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机动车相关文章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浙劳社工伤〔2008〕87号发布日期:2008-7-26执行日期:2008-10-1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精神,规范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建立我省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规范全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统筹地区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特大工伤
    2023-04-23
    378人看过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9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45元。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5元调整为315元。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
    2023-06-09
    201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施工交通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交通工程建筑市场,加强对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承担交通工程施工任务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进浙施工管理办法》,结合交通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来我省承接交通工程施工的外省、市、自治区施工承包商和注册地不在我省的部属施工承包商。第三条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外施工承包商承接交通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承接交通工程施工业务,必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浙江省交通工程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承接交通工程施工业务,应先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和填报《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施工承包商登记表》(一式五份),经审核同意后,报省交通厅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登记的省外施工承包商,方可领取《交通工程施工管理手册》,开展施工业务
    2023-04-22
    79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现将《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和省公路局联系。浙江省交通厅二○○五年三月十四日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改造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改造工程资金,是指纳入本次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的省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补资金)和市、县(市、区)政府配套资金(包括各种捐助)。第三条改造工程的资金要做到统一使用、支付及时、监管有力。资金管理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快速流转、阳光操作”的原则进行,确保改造工程的资金链运行快捷、安全。第四条改造工程开工后,省补资金按省下达的计划补助金额拨付40%;工程进度达到60%时,再拨付30%;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30
    2023-06-10
    452人看过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司法厅文号:浙司发[2001]198号发布日期:2001-6-24执行日期:2001-6-24各市、县(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厅法规教育处。浙江省司法厅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管理,保护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专用权,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行政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供公众识别的专用称号。第四条浙江省司法厅是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登记管理机关,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不受法律保护。第五条除登记管理机关特殊批准外,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023-06-06
    399人看过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文号:浙财建字〔2008〕205号发布日期:2008-10-20执行日期:2008-10-20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推进浙江生态省建设,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2008年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材料一式2份于2008年10月2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局,逾期不再受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保局二○○八年十月二十日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99号)、《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
    2023-04-24
    416人看过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内筹劳管理的办法
    为了加强对村级集体组织筹集劳务(以下简称“筹劳”)的规范管理,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村内筹劳管理的有关问题,制定本办法。一、筹劳的原则、对象、标准兴办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严格按照“一事一议”、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向村民筹集。筹劳对象限于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本村劳动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以资代劳工价按照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年初公布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未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地方,不得按此管理办法向农民筹劳。二、减免规定现役军人、伤残军人、烈军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孕妇、
    2023-06-09
    366人看过
  • 浙江省司法厅公管处关于组织浙江省公证知识竞赛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公管处、公证协会(联络组):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宣传《公证法》,结合抓好当前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工作的需要,经过前期工作的准备,经研究:决定于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在杭州举办“浙江省公证知识竞赛”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报到;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举行预赛,下午举行决赛。二、地点:浙江开元萧山宾馆(杭州萧山区人民路77号,联系电话:0571-82625888-3062)。三、参加人员:十一个市各组织一个队参加,每个队由5名人员组成(1名领队人员、3名参赛人员、1名参赛候补人员)。四、评委:由省公证协会常务理事组成;省厅公管处殷建荣为候补评委。省厅公管处省公证员协会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2023-06-06
    354人看过
  • 浙江省进浙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我省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来我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外省、市、自治区施工承包商和注册地不在我省的部属施工承包商。第三条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省外施工承包商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在我省的省外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浙江省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外施工承包商来我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先到建设工程所在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和填报《外省市进浙施工承包商登记表》,经审查后,一式五份报省城乡建设厅办理登记手续。核准进浙的省外承包商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暂住证》。第六条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㈠进浙施工负责人具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㈡有健全的组织
    2023-04-22
    422人看过
  • 浙江省非机动车新规定
    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浙江省1995年12月发布的第61号政府令,施行多年后本办法已有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需要完善。1998年8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了《关于修改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全省非机动车辆作了多方面的修改完善,使之更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的缴纳、征收、稽查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养路费,是指依法向拥有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建、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车主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养路费的义务。没有养路费收讫标志
    2023-07-05
    85人看过
  •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会议和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民政厅文号:浙民办〔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5-21执行日期:2008-5-21厅机关各局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民政厅会议和培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浙江省民政厅会议和培训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厅业务工作会议和培训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机关效能,根据《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浙委办(2008)5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程》精神,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原则和要求(一)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加强对会议、培训的计划和统筹。各局处室提请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培训,原则上一年度不超过一次会议、一次培训。要尽量采用视频会议方式,尽可能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降低会议成本。(二)坚持从严、节俭原则,加强会议和培训经费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其他物品,不得在有关规定禁止的风景
    2023-06-07
    104人看过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文号:浙财企字(2008)53号发布日期:2008-4-7执行日期:2008-4-7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为了继续推进我省“菜篮子”工程建设,不断满足城乡副食品供应,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从2008年开始,省财政预算将加大力度,进一步支持各地“菜篮子”工程建设。现将制定的《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四月七日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促进我省“菜篮子”工程建设,不断满足城乡副食品供应,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副食品风险基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二条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参与市场宏观调控;着力确保城乡副食品供应。第三条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1.满足城乡居民副食品供
    2023-06-07
    162人看过
  • 浙江收费公路车辆车型调整的公告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告一、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交科教发〔2003〕143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具体车型分类及对应收费标准如下:类别车型分类标准收费标准车次费(元/车次)车公里费率(元/车公里)第1类≤7座第2类8-19座第3类20-39座第4类≥40座注:1、沪杭甬高速公路一、二类客车车公里费率仍为0.45元/车公里。2、高速公路代收费、桥(隧)叠加费收费标准等维持不变。二、上述车型分类调整后,原已于2012年6月30日(含)前购置并办理行驶证的20座客车和40座客车,安装且使用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支付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其车辆通行费标准费率、车次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1、20座客车0.4元/车公里,车次费5元/辆次;2、40座客车0.8元/车公里,车次费10元/辆次。上述
    2023-05-10
    384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开展收费公路资产管理状况调查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省交通集团公司:现将交通部《关于开展收费公路资产管理状况调查的通知》(交财发(2006)2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单位应充分认识交通部组织本次调查摸底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把这次调查摸底工作当作一次全面了解掌握我省收费公路资产管理状况的契机;另一方面,行动上要积极配合,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实到位,认真审核、汇总相关调查表格,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确保表格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防止虚报、漏报现象发生。同时,各单位要总结经验、查找不足,针对当前收费公路存在的突出矛盾,提出具体的可行性建议和意见,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我厅。二、请各单位尽快将本次调查工作布置给各收费公路项目业主,具体分工如下:各市交通局(委)负责审核、汇总辖区内普通收费公路项目业主填写的调查表格和书面材料;省交通集团公司负责审核汇总本单位参与投资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填写
    2023-06-08
    380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
    词条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相关咨询
    • 浙江省高速公路路通行费收费标准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公路建设项目试运营申请核定收费标准的,其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概算计算;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其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
    • 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8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一)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省内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中外合资、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在湖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四)外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在设立分支机构,其母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五)已获经营许可、注册资本未达到最
    • 浙江省公路征收如何补偿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30
      公路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
    • 浙江省的机动车怎样扣分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28
      浙江省机动车扣分内容内容扣分 1、驾驶营运客车超载20%以上(将校车列入其中)12 在明年,营运车辆超载20%以上的车辆将受到扣除12分的处罚,其中除了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等常规营运车辆外(不含公交车),在新规则中还加入了校车。超载对于行驶安全来说是非常危险,再加上国内的运营车辆有很多都是年头久缺维护,超载更是雪上加霜,所以此行为也升级为恶劣行为。 2、严重超速(新规定加入校车)12 驾驶中型以上
    • 浙江省道路交通法是怎么样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29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下分别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以及城镇市区道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道路的建设、管理和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交通部门主管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城建部门主管城镇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