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某制造企业生产季节性较强,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该企业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核定员工每季度总工作时间为502.08小时。企业根据综合工时间制的批复,要求员工第二季度的4月和5月连续生产,6月份整月休息。然而,2003年上半年因订单比往多,该企业员工连续4个月没有休息。该企业员工王某以工作时间总数为1200小时,其于7月提出集中休息一周,结果该企业劳资部门答复是,公司订单较多。在生产任务没有完成前,任何员工不得休息,因为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本案中该企业劳资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该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度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2.08小时的工作,然后安排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的规定应视为是合法的,超过核定的总工时数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但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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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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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加班工资吗,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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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班工资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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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综合计算工时制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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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如何制定综合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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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实行年薪制该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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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又称“人时”是指一种表示工作时间的计量单位。一个工人劳动一小时称一个工时。是企业计算工人劳动时间、制定劳动定额、编制各项计划,衡量劳动生产率发展水平的重要的计量单位。 对工时利用情况的统计分以下几个类别: (1)日历工时数; (2)公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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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如何计算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有所不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如果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而不是加班,其工资是按照平时工资标准来计算的,不属于加班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如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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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如何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制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2用人单位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在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2)用人单位上年度工时执行情况,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情况;(3)申报岗位及职工人数;(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周、月、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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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职工,实行什么休息方式?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0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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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作制劳动者在实行标准工时制后,其实际工作时间可以变更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23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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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按省的规定应当如何支付劳动者?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5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