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范畴和形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26:03 108 人看过

1、广义:泛指医患双方发生的一种纠葛、矛盾。

狭义:泛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产生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

2、分类:过失医疗纠纷、无过失医疗纠纷

3、产生原因

无过失医疗纠纷产生原因

a.医方-态度不好、解释不同、语言不当、第三方挑拨、不遵守保密原则、出具假文书

b.患方-不配合、知识缺乏、为私欲而无理取闹

c.社会原因-社会矛盾的反映

有过失医疗纠纷产生原因-医方违法违规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概念、性质、涵义上有区别

1、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概念不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而发生争执,引起纠纷。医疗事故是指经医疗单位具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过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的。既卫生部制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指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两者明显的区别在于危害性不同,前者是包括医疗事故以外的轻微损害,甚至是无损害。如因误诊、漏诊而延长了病人的诊疗护理时间,或因无效手术等给患者增加了精神痛苦和诊疗护理费用,亦或因患者及家属对医务人员诊治的后果产生了误会等,均可以引起医疗纠纷;而医疗事故的特点必须是给患者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

2、从性质和内容上,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或称医疗误会)三类。医疗差错是指,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不按规章制度和医疗常规办事,出现一般性错误,对患者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良影响,但未达到《条例》所规定的事故规定标准的,称为医疗差错。医疗意外主要是指因医学科学技术水平所限,或因患者特异体质而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因没有医疗过失行为而意外发生的不良后果的,由于病人或其家属缺乏医疗知识,对突然发生的意外误认为是医务人员的责任造成的,此类纠纷同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以消除患者及其家属的错误认识,解除纠纷。没有也不负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判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错,过错与不良医疗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医患双方所争议的医疗行为判断是否医疗事故。由此,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有些过错未达到医疗事故定性标准,但事实上已给患者造成了损害,这种情况,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即可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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