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49:54 357 人看过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各地援用的根据不大一致,有些紊乱。为了加强对敌专政工作,经我们研究后,特作如下通知:

一、管制适用的对象。管制是依靠群众,制服改造敌人,进行专政的一种手段,应当适用于属于敌我矛盾性质的分子,不适用于人民内部的犯法分子,以免混淆敌我界限,对团结群众共同对敌不利。因此,今后判处管制的对象,仍应严格按照1959年3月20日中央批准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当前对敌斗争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执行,即:“管制的对象,主要是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监督劳动中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地、富、反、坏分子,以及其他虽构成犯罪,但捕后尚不够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对于坏分子的认定,应按照十三次公安会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敌斗争的一些问题”的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管制的法律手续。今后对于应判处管制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不必经过检察院;但案件已到检察院,认为需要判处管制的,即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判决。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中,认为应当判处管制的,也不必再转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办理侦查起诉手续。对于基层组织提请判处管制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不能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受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分子,需要延长管制期限、缩短管制期限或提前解除管制的,由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移送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分子,其执行期满需要解除管制的,按1963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管制分子执行期满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办理。

三、过去有关管制的法律手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按本通知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12: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加大打击犯罪力度,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加强配合,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一年八月六日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加大打击犯罪力度,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市
    2023-06-11
    9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
    兹对违法犯罪的外国人强制出境的执行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均按本规定执行:(一)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外国人判处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由公安部对违法的外国人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遣送出境或者缩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离境,需强制出境的;(四)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二、执行机关执行和监视强制外国人出境的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文进行:(一)对判处独
    2023-06-11
    432人看过
  •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日期】1984-04-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一、怎样认定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
    2023-06-11
    41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批捕外籍犯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筹备组: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中央办公厅21号文件批转最高人民法院等五党组《关于改变处理涉外刑事案件审批办法的请示报告》下发后,在执行批准逮捕人犯的规定中,有的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经研究,通知如下:一、中央办公厅21号文件下达后,审查批准逮捕的涉外刑事案犯,一律按此规定执行。我院以前的有关规定和批复,与此抵触的应予废止。二、人民检察分(市)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外籍人犯,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将批准逮捕的意见及案卷材料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检察院审批。三、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应当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批复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分(市)院。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分(市)院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填发“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请公安机关执行。四、省、
    2023-06-11
    37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非法越境去台人员的处理意见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近年来,从祖国大陆尤其是沿海一些省份非法越境去台湾(包括澎湖、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员有所增多。据广东、福建、浙江三省边防部门报告,1980年发现非法越境去台的87起、337人;1981年增至180起、1626人;今年头4个月,仍有继续增多的趋势。自中央宣布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以来,非法越境去台的人员出现了一些新的复杂情况,有些地方的公、检、法机关在处理这个问题上认识不尽一致,口径也不统一。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正确贯彻中央对台工作的九条方针,也不利于保障边境安全,打击特务、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要配合宣传部门向广大群众和干部特别是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区的群众和干部,正确地宣传中央关于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着重阐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是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共
    2023-04-25
    14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问题,交通部、财政部(85)交公路字1772号文已有规定。根据近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对专用囚车的免征范围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专用囚车免征范围,只限于县级以上法院(包括人民法庭)、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以及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事等同级专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购置并符合装置标准的专用囚车,同时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司法部开具的囚车分配单,方可免征车购费。其他单位购置囚车应缴纳车购费。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专用囚车的装置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在车上装有警灯、警报装置;车身有明显的公、检、法标志;车厢内应设有专门囚禁犯人的囚室,装置固定隔断门(栏)与前后车厢分隔开;囚室内各门窗均应装有间隔五十毫米的固定铁护栏,地板上应有固定戒具的铁环。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购置的专用囚车,可在购车所在地的车购费征管部门
    2023-04-23
    289人看过
  •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控制在死刑执行现场进行拍摄和采访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法发〔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在法律实施工作中更为突出、更加紧迫。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公正司法,按照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立法工作计划关于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
    2023-06-11
    6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刑事诉讼文书
    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具体管辖范围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下列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二、公然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的);三、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五、重婚案(第一百八十条);六、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第一百八十一条);七、虐待案(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八、遗弃案(第一百八十三条)。(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一、贪污案(第一百五十五条);二、刑讯逼供案(第一百三十六条);三、诬告陷害案(第一百三
    2023-06-11
    30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司发通[2005]78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第三条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
    2023-06-11
    37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惩处倒卖车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你们2月19日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对于请示的第一个问题,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船票,或者用涂改、挖补等方法变造车、船票,构成犯罪的,同意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定为伪造车、船票罪,并应依照刑法规定的档次,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处刑。至于伪造、变造车、船票的次数、时间、数量等问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审理过程中,可作为犯罪情节予以考虑。二、对于请示的第二个问题,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船票,以及倒卖坐签、卧签号和已过期的车、船票,情节严重的,同意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定为投机倒把罪。至于倒卖车、船票,投机倒把非法获利数额多少元可作为起刑点,因这是特殊问题,可由你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三、请示的第三、四、五个问题,即:霸占售票窗口,强行发放自制的编队序号,迫使旅客购买序号,寻衅滋事,殴打旅客,破坏公共秩序,使营业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均可适用刑
    2023-06-11
    44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三类分子两性关系案件的联合批复
    安徽省并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安徽省人民检察院〔63〕二字第67号《关于处理三类分子两性关系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其中关于劳动教养分子结婚问题,仍应按照公安部1962年3月13日对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解决部分劳教分子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执行;对其他问题,现批复如下:三类分子在管押期间发生奸情案件,是一个严重问题。一方面表明这些人恶性难改,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某些劳改单位不按规定办事,在管理工作上有严重的缺点和错误,应当加强管理工作,制止这类问题的发生。已经发生了的,在处理时应该严格分清性质,区别强奸与非强奸的界限。对于三类分子进行强奸犯罪的,必须依法惩办。对于就业人员和劳教分子中发生的通奸行为,则应多用严肃批判、行政处罚等办法处理,少用逮捕判刑的办法处理。一般地说,对就业人员和劳教分子的通奸行为,可以参照处理社会上这类案件的政策原则处理,不
    2023-06-11
    26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我们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去年8月6日〔57〕法研字第0161号、〔57〕司法字第1177号联合指示,在内容上是不一致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出联合指示时,曾考虑到这指示内容有和过去其他指示内容不一致的地方,所以在联合指示内曾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未颁布以前,关于死缓减刑的刑期计算方法,统照本指示执行”。但这一指示由司法部送最高人民法院会衔时,最高人民法院未曾注意到送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衔,并发送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现在有的地方人民检察院询问今后究应如何执行。我们共同研究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去年8月6日的联合指示是正确的,特通知你院今后统照这一联合指示执行。
    2023-06-11
    43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特赦令公布后,不少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我们提出有关特赦罪犯刑期、服刑时期的计算和剥夺政治权利等问题,要求解答。我们根据确实改恶从善这一特赦罪犯的主要标准和中央规定的政策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过去已经减过刑而现在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其刑期和服刑时间的计算问题1.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五条,即无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满七年,从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关押的时间不得折抵。2.原判死缓,曾经减为无期徒刑,又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原判死缓,曾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二、三条,即有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达到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的关押时间不得折抵。3.原判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二、三
    2023-06-11
    8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案犯在逃案件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 (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人型联营案管辖问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1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经字[1989]第0xx号和[1989]豫法经字第x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开封市农机局劳动服务公司与航天部陕西红x机械厂、陕西化学xx实验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鉴于开封天豫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联营三方依法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该局审核后准予成立并发给了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各方面的工作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0-20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依法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决定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