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否转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7 14:15:26 72 人看过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否转让

1.承包人是不能够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转让给他人的。

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赋予承包人的,而且仅限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1.实际支出的费用。

2.利润和预期可得利润。

3.停工窝工损失。

4.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5.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违约金、赔偿金。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

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因为建设工程只有在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合同债权的数额才能确定,发包人方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不仅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而且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工程承包人一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发包方因此行使抗辩权,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合理期限双方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笔者认为可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文中有关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15天至60天均属于合理期限。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有利于敦促对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履行合同义务,最大限度降低交易和维权成本。

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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