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责任的时间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1 10:02:19 328 人看过

海上货运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规定与海上货运险的规定不同,不是采用“仓至仓条款”。其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即以水上风险和运输工具上的风险为限,保险人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陆上发生的损失不负责任,这一责任起讫规定因而被称为“水面负责原则”。与该原则相关的还有几个规定。

1.货抵目的港的责任期限以15天为限。如果被保险货物因港口拥挤、装卸困难等原因不能及时卸离海轮或驳船,海运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最多延长到从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算起满15天为止。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含义是指海轮在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要是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卸货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2.货抵中途港转船的责任期限满15天为限。如果在中途港转船,不管被保险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海运战争险的保险责任以海轮抵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限,等到货物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3.货运合同终止地点视为目的地。如果被保险货物运输合同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被视为本保险的目的地,保险责任仍按货物抵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的有关规定终止;如果货物需要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只要被保险人于续运前把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保险责任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4.发生航海改变要求通知和加费。在运输发生绕航、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合同赋予他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等情况下,只要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保险人仍继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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