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时的法律责任承担人要视情况确定。若公司成功设立的,设立时的行为责任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若公司未成功设立的,一般由发起人来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公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规定,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设立的登记程序和工作时限
登记程序:1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非公司企业不须办理名称预先核准。2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符合要求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受理的登记机关将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3受理后,登记机关将对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自发出《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4核准登记的,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5领取《营业执照》,必须按规定缴纳登记费,标准如下: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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