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指出票人开立汇票的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
(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
(2)将汇票交给受款人。
合法完成的出票行为具有下列效力:
(1)对于出票人来说,出票使其成为票据的第二债务人,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付,则出票人应对受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
(2)对受款人来说,出票使其可以享受汇票的权利,他可以依法要求支付汇票金额或将汇票转让。
(3)对于受票人或付款人来说,在受票人承兑以前汇票对其无约束力,受票人没有义务付款,受票人承兑以后则要受其约束。依买卖合同付款人有义务付款,那是合同的效力,而非票据本身的效力。
(二)背书
1.背书的种类:
(1)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记名背书又称特别背书,此种背书持票人须在汇票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姓名。
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持票人只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而不填写被背书人的名字。
(2)背书又可分为限制性背书和非限制性背书,前者指禁止汇票再背书转让的背书,后者指没有此种限制的背书。
2.背书的效力:
背书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对于背书人来说,除限制性背书和免受追索背书外,合法有效的背书使其成为票据的从债务人,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手保证该汇票将得到承兑或付款。对于被背书人来说,背书使其取得了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
(三)提示
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可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一般来说,即期汇票只须作付款提示,远期汇票则须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于汇票到期时作付款提示。这两种提示都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期限的长短各国规定不同,日内瓦公约规定为1年,英美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要求须在“合理时间”内提示。如果持票人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示,则汇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即可解除责任,即持票人丧失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要求付款。
(四)承兑
承兑是付款人表示
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指示,同意承担付款义务而将此意思记载于汇票上的行为。承兑的方式一般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横写“承兑”字样,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承兑的日期。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和背书人只是从债务人。此时,如承兑人到期不付款,持票人可直接对其起诉。
(五)付款
付款指汇票的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汇票的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依汇票进行支付的行为。在付款人依汇票付款后,由持票人在汇票上签名注明“收讫”字样,并将汇票交付款人,此时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
(六)拒付与追索
1.拒付的概念:
拒付指付款人的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行为。拒付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的拒绝,还包括付款人破产、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等情况。
2.追索:
在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有权向汇票的出票人及所有的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即向其请求偿还汇票上载明的金额。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须在法定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法院或银行公会等作成的,证明付款人拒付的书面文件。此外,持票人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其追索权,此期间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是6个月,日内瓦公约规定为l年,英国法律规定为6年,从拒绝证书作成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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