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意见请示的批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11:13 178 人看过

来源:作者: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日期:09-12-11

([1992]国土[籍登]字第17号1992年6月15日)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地籍字[92]4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具有时间久远、内容复杂的特点,且当时的法律也不完善,因此,根据你局文件及口头汇报情况,提出以下几个原则意见供参考:

一、对待历史遗留的权属纠纷,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在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矛盾,使纠纷得到解决,不留后遗症。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对某些问题未做具体规定,且又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纠纷具体情况,结合我局[19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运用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对文中所提纠纷进行处理。

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82年宪法颁布后,原有的有关土地的出租关系亦相应的解除。

对于文中所提纠纷,请根据上述原则妥善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4: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权属相关文章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职能分工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范国有土地房地登记和土地转让管理行为,进一步明确职能分工,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5]468号)、《关于办理市内六区非住宅和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7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土地交易机构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或国有土地转让手续,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或国有土地转让手续,应当
    2023-04-22
    57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贯彻(1990)国土(籍)字45号文件有关土地详查登记发证问题请示报告的复函
    江西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你办关于贯彻(1990)国土(籍)字第45号文件有关土地详查登记发证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查清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土地详查中的权属调查是《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及其补充规定早已明确的内容,如果严格按照规程及其补充规定进行调查,其成果是能够满足以村(大队)和农、林、牧、渔场为单位的土地登记发证要求的。开展较早的省区,由于没有做权属调查,现在正在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补课工作,以满足土地登记发证的要求。2.土地详查与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必须紧密衔接,详查结束后,成果应送村、场确认,村、场据此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申请,经审定进行登记发证。除对于个别有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问题,登记工作可稍放一放,待以后逐步解决外,必须进行初始登记工作,防止详查与土地登记脱节。3.关于土地所有权证发给村民委员会还是村
    2023-04-22
    108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国土(88)籍函字070号文的复函
    四川省国土局:你局国土(88)籍函字07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军队用地登记发证的单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和要求,军用土地原则上都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军事单位,单独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准予注册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凡是经常换防的哨所、营房用地,均以一宗地为单位,由部队团级以上驻军机关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到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二、关于铁路、公路部门用地登记、发证单位。铁路路基用地由铁路分局到路基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证书发给铁路分局。公路路基占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证书。除上述路基以外,铁路、公路部门使用的其他土地,一律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
    2023-04-22
    216人看过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红桥房产总公司,直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有形市场,是指通过设立固定场所,健全交易规则,提供相关服务,形成土地使用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办法。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转让。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主管部门。市土地交易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统一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管
    2023-04-22
    168人看过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直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取土管理,规范取土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非耕地上的取土用地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取土,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建设和经营的需要,在非耕地上取用土资源的行为。取用属于矿产的土资源,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第四条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取土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取土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二)根据取土区的地形、地质情况合理确定取土深度、取土范围;(三)土地权属界
    2023-04-22
    426人看过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土地权利明晰,运作规范的土地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的地籍调查前置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用地。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地籍调查前置,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前,需对批准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先行完成地籍调查工作,出具地籍调查前置成果。第五条地籍调查前置坚持委托管理一站服务、勘测定界一套成果、根据需求提供成果的原则。第六条地籍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2023-04-22
    348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权属
    相关咨询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招拍挂是什么意思?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9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制度。经营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 国家土地管理局征地补偿标准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07
      具体标准是地方制定的,可以咨询当地国土资源局,请其出示当地具体标准。以下资料供参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
    • 县乡土地管理局有权征收土地权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3
      县乡人民政府没有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 最高院关于审理土地纠纷的意见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2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
    •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7
      土地管理法中宅基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可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再申请新宅基地。宅基地达到标准的也不得再购买住宅。对由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做处理,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应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