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标准化票据持有人的权利,包括参与收益分配、处理标准化票据、监督存托机构管理、参加持有人大会、获取相关信息和查阅或复制文件等。最后指出,在标准化票据认购成功的次一工作日前,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完成基础资产的登记托管,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应完成标准化票据的登记托管。
标准化票据的持有人在以下方面享有权利:
1.参与标准化票据的收益分配;
2.依据法律规定处理标准化票据;
3.监督存托机构对基础资产的管理状况,并具有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的权利;
4.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参加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大会,并享有对审议事项表决的权利;
5.在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下获得标准化票据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享有查阅或复制标准化票据相关文件的权利。
标准化票据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标准化票据认购成功的次一工作日前,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完成基础资产的登记托管,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应完成标准化票据的登记托管。
标 准 化 票 据 持 有 人 有 哪 些 参 与 权 和 监 督 权 ?
标准化票据是一种经过严格规范和标准化处理的无担保债权凭证,具有高度的信用价值和流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化票据持有人享有以下参与权和监督权:
1. 参与权:标准化票据持有人有权参与票据的发行、交易和注销等环节,享有票据所代表的债权和权益。此外,标准化票据持有人还享有对票据发行人和承兑人的监督权,可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批评。
2. 监督权:标准化票据持有人有权对票据发行人和承兑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对票据的发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票据的承兑是否真实、承兑人的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监督。如果发现票据存在违规行为,标准化票据持有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请求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处置权: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进行转让、质押等处置行为,以实现其对票据所代表的债权的实现。此外,标准化票据持有人还享有对票据的权利追索权,可以要求票据的承兑人、背书人等进行偿还。
4. 知情权:标准化票据持有人有权获取票据的相关信息,包括票据的发行人、承兑人、利率、到期时间等。这些信息对于票据持有人了解票据的真实情况非常重要,有助于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综上所述,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具有参与权、监督权、处置权和知情权等权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其对票据所代表的债权的实现。同时,标准化票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也有助于提高票据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标准化票据是一种无担保债权凭证,具有高度的信用价值和流通性。持有人在参与标准化票据的收益分配、依据法律规定处理标准化票据、监督存托机构对基础资产的管理状况、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参加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大会并享有表决权、获得标准化票据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复制标准化票据相关文件、对票据发行人和承兑人的监督权、处置权、知情权等方面享有权利。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可以保护其对票据所代表的债权的实现,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票据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标准化票据适用于现券买卖、回购、远期等交易品种。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存托机构应在标准化票据创设前披露基础资产清单,并向投资者公布标准化票据的认购公告。公开归集基础资产的,存托机构或票据经纪机构应在基础资产归集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础资产申报公告。
标准化票据认购成功的次一工作日前,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完成基础资产的登记托管,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应完成标准化票据的登记托管。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发生存托机构变更或解任、存托协议变更、基础资产逾期追索、诉讼等事件以及存托协议中约定的应由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时,应通过召开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大会由存托机构召集,存托机构不召集的,持有人可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自行召集。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存托机构应及时披露基础资产兑付信息、信用主体涉及的重大经营问题或诉讼事项等内容。发生任何影响基础资产价值的重大事件,存托机构应自获得相关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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