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明确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1、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备案;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卫生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二)明确规定违法惩罚力度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1、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2、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3、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4、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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