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村委会的性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要了解村委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首先要了解它的性质。
关于村委会这一组织的法律规定其实非常简单易找。
我国于1998年通过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第二条对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的性质和职权给出了明确定位。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所以它绝对不是政府部门,这一点大家要有清楚地认识。
它不是政府,所以它能做的事,也将受到法律法规更多的限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赋予它的职能是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同时,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来临时,村委会应是代表村民权益的力量,而非与此相反。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在很多情况下村委会还依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大部分权利。
也正因此,其在征地拆迁中的地位变得复杂而微妙起来。
要点二:村委会无权征地只有一定级别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实施征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才能拟定征地相关手续逐级报批。
征地在省政府、国务院获批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公告并实施。
村委会并不是某一级政府,并不具有行政职权,自然无权征收土地。
如果您看到征地公告等类似文件以村委会的名义发出,就要提高警惕了。
在合法征地程序中,见到公告,村民就应当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了。
如果征地项目并非依法获批,则可能存在“未批先占”等土地违法情形,村民的补偿权益势必受到损害。
实践中,也存在村委会组织实施腾退拆迁、旧村改造、“以宅基地换房”等项目的情况。
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些项目并非合法的征收项目。
它的实施程序完全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外进行,更多的要靠村民的意思自治。
譬如“以宅基地换房”,其本质是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一种形式,是农村土地改革试点的一种实施方法。
村委会在乡镇政府指导下鼓励村民参与是没有问题的,但不具有任何强制性,更不能动辄实施帮拆、助拆行径。
简言之,如果村民不确定要不要参与这类项目,就要及时咨询律师,并且在弄清楚之前拒绝在任何文件上签字,避免稀里糊涂就放弃了自己的宅基地、房屋权益。
要点三:村委会不能代替村民表达涉征收的意见
有的村民朋友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征地过程中,补偿安置协议是由村委会统一代替村民签订的,甚至从头到尾都没好好看过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本人却不知道补偿安置的详情,也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有些基层行政村的村域较广、村民较多、住宅分散,但这不是征收方为了加快速度而省略程序的理由。
被征地农民有权得知征地补偿的情况,也有权对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
征地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都享有的,农户的权利不能被村委会所直接“代表”。
实践中村委会、村民小组擅自“制作”有村民签字、手印的“放弃听证声明”的情形比比皆是,这是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而对于代签补偿协议这回事儿,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土地补偿费与征收方签订协议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村民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和其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征收方应当就这些补偿事项与村民单独签订补偿协议,而不是让村委会一并包揽。
要点四:村委会不可随意支配征地补偿款
上面我们提到,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此外,征地需要安置被征地农民,如果所涉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安置补助费也将支付给村集体。
但依据各地方的具体规定,当农村村民因征收而“进城上楼”,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另行批地建房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至少有70%要分配给村民,安置补助费应当直接支付给村民。
实践中大部分都是这类情况,真正能够“另行审批宅基地建房”继续维持整村建制的少之又少。
这些征地补偿款项支付后,可能交由村委会管理。
但村委会绝对不可随意支配、使用。
这些款项如何使用、是否真正用于失地农户的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并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要点五:村委会无权强制拆除村民房
屋征收中,对那些不配合的村民采取“以拆违促拆迁”政策,或者是打着“帮拆”名义拆除房屋的事并不少见。
一些村委会罔顾国家法律,找出各种理由拆除村民家的房屋。
颇有些“县官不如现管”的感觉。
广大农民朋友要记住的是,无论有什么理由,村委会强制拆除民房都是违法的。
征地中,被征地农民不搬迁的,应当由地方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也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农村查处违建房屋,也应依照《土地管理法》或《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些农村乡镇已改由街道办事处管理,但其性质仍属农村)处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许多“帮拆”都是“被帮拆”,村民根本没有同意拆房,更没有主动请村委会来组织村民甚至不明身份社会人员来帮忙。
法律上没有“帮拆”这一说。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围绕土地征收和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您可能还会遇到许多复杂情况。
村委会在农村生活中固然起着关键作用。
但是,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接受村民的监督、诚恳为村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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