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有海域使用申请书,符合申请条件;2)有申请海域的相关图件;3)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4)所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二、办理材料
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原件备查,留复印件
原件备查,留复印件
原件备查,留复印件
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并提供纸质版文件
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并提供纸质版文件
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办理结果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查合格后发布公告,地级(或县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香洲区翠景路112号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香洲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2017年)
第十五条填海五十公顷以下、围海一百公顷以下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用海,除依法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的外,由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同一项目用海中包含多个海域使用类型需由不同级别人民政府审批的,由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但同一项目用海中包含应当由国务院审批的海域使用类型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2017年)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2017年)
第一条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项目用海审批权限
《海域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项目用海由国务院审批: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国务院审批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规定:
(一)填海(围海造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审批权不得下放。
(二)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分级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种类、用海面积规定。
(三)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主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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