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能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是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5 13:20:21 418 人看过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可以提存的情形,只要不满足提存的条件的,债务人就不能将标的物进行提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构成该原因,必须是债务人现实地提出了给付,个别情况下是以言词提出给付。如果债务人未现实地提出给付(包括允许以言词提出给付),则不构成提存原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债务人提存。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是指债权人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包括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债权人失踪又无代管人等。债权人下落不明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即使履行也达不到合同目的,因此允许债务人提存。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是指债权人死亡后,债务人不知道谁是债权人,或者数个继承人中谁是真正的债权人,因此难以履行债务。行为能力欠缺者,其进行民事活动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监护人未确定时,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在上述两种情况之下,法律允许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弹性规定,其范围应当以有关法律明文规定为限。理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条款时,应当从严把握。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立法文件中有规定的才能适用这一条款关于提存的规定,应当特别注意这里的用语为“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例如,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可以请求提存担保物或者其代替物。

一、提存机关有哪些

提存机关一般为法院,法院设有专门的提存所,另外,法院指定的银行、信托商行、仓库营业人也可以办理提存业务。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提存机关为公证机关。中国也有人提出,在中国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提存所,可以由公证机关来处理此类事务。这是因为,中国的公证机关在初创时期曾办理过提存业务,目前一些地方的公证机关已在办理这项业务,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提存是一项非诉讼事务,公证机关是专门办理非诉讼事务的机关,由公证机关办理提存业务,与其职能相符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事务的统一管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债务未交于提存机关合同是否有效

债务未交于提存机关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合同没发生提存的效力,债务依旧是存在的。

债务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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