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释义:第二十二条【仲裁案件当事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0:36:08 481 人看过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法专家曹燕贻律师解读】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作了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益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以下特点:

(1)为劳动争议的一方;

(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指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劳动权益纠纷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劳动者仲裁的工会等,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4)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直接约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提出仲裁申请;(2)有权委托代理人;(3)有权提出答辩、回避和提供证据;(4)有权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和拒绝调解;

(5)有权要求仲裁员对其个人隐私保密;

(6)有权要求追究仲裁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这就是说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只能是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用人单位是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在集体合同争议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劳动者一方由工会作为当事人,这属特殊情形。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则表现为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从而引起仲裁程序发生的人。被申请人是指因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其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这些权益发生了争议,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应诉的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他们都是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实践中,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容易确定,在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绝大多数申请人为劳动者。确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应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依据。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就具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而认定被申请人资格则比较复杂。在认定被申请人资格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的变更会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产生一定影响,但无论怎样变更都不应该导致劳动权利义务的消灭。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用人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承受其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二,用人单位终止的,应区分情况以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或者依法成立的清算组作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因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而终止,用人.单位的终止,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存在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劳动者的利益。

第三,劳动者在其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劳动争议的共同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是劳动行政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属于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4)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本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等。

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遣的单位(即真正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即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要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在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下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用工形态。劳务派遣近几年在我国获得膨胀性发展,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部分转移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许多负面问题,特别是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用工单位借劳务派遣降低用工成本、规避责任风险问题更为突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问题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其中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法在这一问题上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为了防止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不及时处理与劳动者的争议,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4: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争议调解相关文章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仲裁管辖】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
    2023-06-06
    84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释义:第三十一条【仲裁庭组成】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法专家曹燕贻律师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仲裁庭制的规定。(一)仲裁庭制众所周知,法院受理案件后,并不是由整个法院来对每一个具体案件进行审理,而是由审判员组成审判庭来对案件进行具体审理,同样,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也不是由仲裁委员会来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具体的裁决,而是由临时组成的仲裁庭来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这也就是所谓的仲裁庭制。本法第十九条规定,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根据案情的不同,在已聘任的仲裁员中选择一名或者三名组成临时性的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仲裁。仲裁庭不是仲裁委员会常设机构,而是用于对具体案件进行仲裁的临时性的办案组织形式。
    2023-06-06
    406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释义:第四十条【仲裁庭审笔录】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笔录的规定。开庭笔录是仲裁庭记录人员制作的,如实反映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仲裁员、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陈述意见、互相质证、进行辩论、变更请求、庭前调解等活动的书面记录。(一)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如实记人笔录开庭笔录是开庭过程全部活动的反映,可以有效地固定证据,防止当事人事后对自己的言行不予承认,对当事人的言行也是一种约束。同时,开庭笔录是仲裁庭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为以后的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原始资料。因此开庭笔录必须全面、准确、真实、清楚。记录人员必须忠实于庭审过程的实际情况,对仲裁员、当事人的言论,均应尽量记录原话,不得随意引申、发挥。开庭笔录的用语
    2023-06-06
    237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第十二条【调解申请】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解释】本条是关于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申请的形式的规定。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形式之一,为了使调解员能够准确了解发生争议的事实情况和争议的矛盾焦点,便于解决矛盾,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需要通过一定的表达方式,让调解员知道自己的请求和理由。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就是采取书写调解申请书的方式,提出调解申请。本法对调解申请书的内容没有作明确规定,实践中,调解申请书应当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2)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二)口头申请调解是一种比较灵活的
    2023-06-06
    335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自行和解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就已经提交仲裁的劳动争议自行达成解决方案的行为。和解具有体现当事人合意、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解决纠纷较为彻底、节约仲裁司法资源、有利于社会和谐等优点,因此在许多国家被广泛运用。有关资料显示,在美国,近90%以上的民事案件是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的。本条专门对和解作出规定,就是为了让和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和解和调解都是当事人在自愿和享有处分权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互相妥协达成的,但二者又有一些区别:1.是否由仲裁庭主持不同。和解是当事人自行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的活动,而调解是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解决方案的活动。2.发生的阶段不同。和解可
    2023-06-06
    306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第十五条【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释】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仲裁的规定。让尽可能多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解决是本法的一个目标。因此,本法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并在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强化调解的有效性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调解不是强制性的程序,不能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所有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劳资矛盾加剧,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调解的难度在加大,有的劳动争议难以通过调解解决。实践中调解虽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解决了许多劳动争议,而且通过本法的贯彻实施,更多的劳动争议可能经过调解得以解决,但不能希望调解解决所有的劳动争议,有些劳动争议还需要靠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因此,立法需要在调解、仲裁和诉讼之间作出衔接性的规定。本条解决的是调解与仲裁之间如何衔接的问题。根据本法的规定,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于达成调
    2023-06-06
    293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调解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解的过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常由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派代表组成,也可以由第三方机构组织成立。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可以作为调解员参与调解过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帮助当... 更多>

    #劳动争议调解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
    • 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2-13
      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
    •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0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应当根据事实保护当事人权益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6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n第十条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