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7:22:36 289 人看过

章贡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已经2月24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

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综合改造步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原则与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据

1、改造原则:按照“政府主导、房产实施、部门配合、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该地块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使之成为我市的危旧房改造试点小区。

2、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据:该改造地块开发建设单位即为房屋拆迁人,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赣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配套政策,承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改造、拆迁范围

以规划红线内危旧房为改造范围,即东至东郊路西侧,南至马坡岭,西至扫盲路,北至东桥路(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总占地面积约6.45万平方米(96.74亩),总拆迁面积约6.07万平方米,安置面积约7.57万平方米。

三、改造优惠政策

为确保改造工程顺利实施,该项目列入市政府2006年重点建设工程,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建设用地出让所得收益全额拨回开发建设单位,用于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

2、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报建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征收。

(1)全免项目:土地交易手续费、土地登记费、土地它项权登记费、土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施工噪声排污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小型无动力污水排放费、下水道接通费、余土调运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建筑卫生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考古勘察发掘费、消防验收费、道路占用费、八防服务费、集中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建设易地绿化费等项目。

(2)减半征收项目:土地评估费、土地测量费、招投标交易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白蚁防治费、规划测量费、规划设计费、规划放线费、天燃气安装费、图纸设审费、园林绿化设计费、城市道路开挖费、开挖修复工程费、合同鉴证费、自来水勘察费、地耐力、桩基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消防设审费、档案装具费等项目。

3、供水、供电、供气、广电、电信、邮政等单位按规划建设要求,负责做好改造范围内相应管网(线)路的拆移、增容并各自承担所涉费用。对原已安装了相关管网(线)设施的拆迁户,在新房安置时免缴初装费和迁移手续费。改造范围内供电电网线路高压部分(含变压器)的新安装施工,由供电部门负责并承担所涉费用,低压部分的电网线路安装施工实行一户一表制,费用按工料成本价格收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改造小区规划红线外供水管线的安装施工由供水单位负责并承担所涉费用,规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安装施工费用按工料成本价格收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4、规划红线外及改造范围内规划保留街巷的总排水系统、道路、亮化、绿化等市政配套设施由市财政投资,市城管局负责实施,确保与改造工程同步进行。

5、根据该区域的实际情况,房屋间距按照不低于《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7号)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6、该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

四、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私房的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实行产权调换的,可对原房屋按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和调换的新房价格结算差价;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按证载面积“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原面积内不补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原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如被拆迁人要求,安置房面积可补足36平方米。

3、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但对原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载明或虽有载明后改变用途的,凡在2003年10月1日前已改为非住宅且连续两年至今仍在营业的房屋,并已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拆迁时可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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