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虚假出资股东的内部责任(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的违约责任)
(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对签订的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违反出资协议的约定,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承担终止出资合同的义务,或者公司不能确立法律责任。(二)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还具有合同性质,它制约着全体股东和公司本身的行为。其中,公司章程中的出资记录是股东出资的承诺。《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未足额出资的,应当承担补足公司出资的责任,并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成立后,虚假出资的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其他股东不承担违约责任。显然,这一观点排除了已足额出资而不承担出资责任的股东的追偿权,违反了公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有限公司虚假出资股东的外部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
(1)当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总额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时,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不受有限责任保护。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体股东不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视为合伙企业。(二)各股东的实缴出资额虽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也受有限责任保护。股东虚假出资的,应当按照实收资本与应付资本的差额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无力清偿债务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补缴责任。(三)多个股东虚假出资,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未出资的股东按照其实际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分担公司债务应缴出资额。(4)《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以法定最低登记限额区分:公司资本明显未达到法定最低登记限额时限额,按上述情形(一)处理,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本额仍达到法定最低登记限额的,按上述第(二)种情形处理,并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补充清算的责任,属于连带责任。这是资本充实原则的体现。其目的是督促股东寻找资信良好的合伙人,建立监督约束关系,减少虚假出资的发生,防止公司产生巨额债务,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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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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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虚假出资,是否构成虚假出资?如何认定?股东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15实践中,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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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其他股东有责任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3公司其他股东需要对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虚假出资行为,在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也要与虚假出资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补足责任。 其原因是,发起人之间是基于相互的信任关系而共同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之间应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求发起人共同承担责任,有利于增强发起人的责任心,促使发起人相互监督,积极履行出资义务,有利于防范出资不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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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东虚假出资是否有限制湖北在线咨询 2023-05-20股东虚假出资,公司法是这样规定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因此当发起人或者股东虚假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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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的股东责任如何认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8根据您陈述的案件事实,可以判定:(1)您的父亲以公司名义活动下欠业务往来单位的钱,这属于公司债务,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公司负清偿义务;若您的父亲冒用您的名义出资并将您作为股东在工商局登记,您的父亲作为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您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法院是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换句话说您不用承担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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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司股东虚假出资转让股权,法律有责任吗河北在线咨询 2021-11-20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债权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要求上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