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认定的程序性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13:57 325 人看过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立功即指刑法第68条规定的与自首、累犯、数罪并罚及缓刑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刑罚裁量制度,而广义的立功则既不仅包括刑法第68条所规定的刑罚裁量制度的立功,而且还包括刑罚执行制度的立功,如刑法第50条规定的死缓犯的立功、第78条规定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管制犯可以或者应当获得减刑的立功、第449条规定的戴罪立功等。

立功认定的程序性问题

立功认定的程序性问题主要涉及立功认定的主体、立功认定与审判期限的关系、立功认定适用的程序以及当事人权利的保障等问题,实际上,这些都属立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问题。而这些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主要探讨以下两个问题。

(一)认定立功的主体

犯罪分子所作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必须经查证属实的才可以立功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由谁来具体查证属实,即立功的认定权由谁行使是适用立功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说来,立功当由司法机关认定实属无疑,但这一判断未免过于简单,一者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司法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刑机关等,分别行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的职能,这就涉及立功表现具体应由那一或那几个司法机关依法认定问题;二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立功表现的认定也有可能需要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参与,这主要体现在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等立功形式方面,如需要犯罪分子所在的基层人民政府、所在单位等组织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总体说来,由于立功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立功的认定从逻辑上讲应当属于审判权的一部分,因为立功表现的内容绝大多部分都涉及他人的犯罪行为,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该法第12条),尤其是对于重大立功的认定而言,更显如此:因重大立功成立的一个关键性条件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行为对象必须是达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等程度,而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⑩]所涉案件的犯罪人能否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只能由审判机关才能确定。基于立功表现所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关行为性质的判断即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能够判处何种刑罚,只能由审判机关依法最终决定,所以,我们认为法院是认定立功成立的最主要机关。当然,根据审判管辖的有关规定,具体认定立功构成与否的法院并非就是具体审理立功者案件的法院。同时,对于前文所述构成立功的五种法定行为方式,因其具体内容有所不同,在认定是否成立立功时,又略有差异:如对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具体负责侦破该案件或缉捕尚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就可以直接认定;另外,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相关诉讼活动也有权直接作出立功者的行为不构成立功的决定,如公安机关对立功者检举揭发的刑事案件展开侦查后,认为被检举揭发者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在对立功者检举揭发的刑事案件展开侦查(该案属检察机关直接立案受理)或者审查起诉时,认为被检举揭发者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此时,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撤销案件的决定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就证明检举揭发此案的立功者的检举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并且如果立功者是出于某种目的如陷害他人、推卸罪责而故意作虚假的检举揭发的,则还可能依法追究其虚假检举揭发的刑事责任。所以,从否定立功构成的角度来看,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也可以直接对立功行为予以认定。

(二)立功的认定与审判期限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以及上述《解释》的相关规定,立功行为,尤其是其中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以及提供用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的行为,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的,才能认定为立功,而犯罪分子的表现构成立功与否,虽然不关涉对其定罪,但却影响对其依法量刑,这样就存在着一个问题,即审判机关对有检举、揭发行为或者有提供他案重要线索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审判时,不能直接依据其已犯的罪行立即作出判决,而必须等到对其所检举揭发的其他犯罪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之案件所涉犯罪人的行为确定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以后,才能以此为根据确定其检举揭发的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进而才能决定对其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多种的刑罚。而对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进行查证核实、确认是否构成立功无疑是需要时间的,甚至需要另行启动一个刑事诉讼程序,这样,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的审判期限的规定在这里就可能遇到问题:本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由于审判机关暂时无法确定其检举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而要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很有可能有必须经过另一次审判,这样,就可能造成对有立功表现但尚未最终确认的犯罪分子的审判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有学者提出把认定立功的时间从判决宣告前移到刑罚执行完毕之前的方案,即可以在对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根据其所犯罪行以及其悔罪程度直接对其作出判决,而不必待其揭发的罪行查证属实后再作出判决,直接对其作出判决后,在其刑罚执行期间,经查证发现其揭发的他人犯罪情况属实,则可以对其按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作出减刑的裁定。我们认为这种观点的思路基本上是可取的,但处理问题的方法未免过于简单化,而且这样做是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毕竟刑法第78条调整的是服刑犯在刑罚执行阶段的刑罚变更及立功处遇问题的。对此问题,确立这样的一个原则是必要的:即对行为人所作出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应当予以及时、准确、有效的评价。心理学研究表明,及时的评价比迟延的效果要好,对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原则上尽量在判决宣告前确认,对于在法定的审判期限内立功行为的查证确认尚未终结,原则上可以考虑适用延期审理,即等待查证有果再行判决,在延期审理的期间,要注意对被羁押的犯罪分子即立功者的强制措施依法予以变更,如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当然延期审理期间毕竟也有一个期限问题,如果在法定的延期期间对立功表现仍然未能最终确认的,也可以考虑先径行根据其所犯罪行以及其悔罪程度直接对其作出判决,而后继续对其立功表现查证确认,经查证认定其判决宣告前所作出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等情况属实、依法构成立功的,则可以对其按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作出减刑的裁定,这种情况下其减刑的幅度应该参照量刑制度中的从宽幅度来确定,当然,对此问题应当在刑事立法上至少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此外,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因其中某一或部分被告人有立功主张在法定审理内未能确认,从而导致延期审理时,应当注意对其他共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避免对其不决,超期羁押,可以考虑在决定延期审理的同时,决定在共同犯罪案件本身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对其他被告人另案处理,先行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9日 00: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立功相关文章
  • 有关立功制度的问题
    立功制度存在的缺陷:1.价值取向上急功近利。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对公平与效率两大价值均有体现,但1997年修订刑法中对效率价值的过度追求,使得立功制度的功利趋向太明显。处罚原则上存在空档。“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以及“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三种情况的处理均一一做出了规定,但却未规定“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处理情况,导致这种情形下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3.适用主体上缺少单位。《刑法》中对立功主体仅笼统地规定为犯罪分子,这个概念是仅指自然人,还是包括法律拟制人在内《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立功主体是否包括单位,在司法界产生较大的争论。立功制度(68条)立功对人不对事,立功人所有罪行都能得到宽大1、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重大立功的标准,应当以因行为人立功表现(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协助抓捕、阻止犯罪)而得以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
    2023-07-12
    393人看过
  • 立功如何认定,怎样认定立功
    1、根据犯罪分子立功的行为表现,可以将立功分为五种:(1)检举揭发型立功的认定。首先,所检举揭发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如果是坦白自己的罪行,或者交待同案犯与自己所犯的同一罪行,则不是立功。因为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应当将与自己犯罪有关的其他人的问题交待清楚,比如行贿者应当交待行贿给谁、行贿多少、行贿的目的是什么、行贿效果如何;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应交代毒品从何人手中购买、卖给了何人等等。其次,所检举揭发的内容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查无法证实,同样不能认定为立功。(2)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的认定。首先,所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来说比较重要,起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如果只是一般线索,对其他案件的侦破价值不大,则不属重要线索;其次,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重要线索确实侦破了其他案件,即所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型立功的认定
    2023-02-13
    283人看过
  • 正当程序立法中的问题
    法律的正当程序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不仅应当把正当法律程序的精神融入到行政程序法各个条款之中,而且,对正当法律程序本身还应当加以明确规定,其内容至少应包括:(1)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特别要说明其三项核心要素:排除偏见、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这三项要素是判断行政程序是否正当的根据。(2)正当法律程序的效力。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行政行为因为是重大违法,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即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绝对无效),不因事后的程序补正而化非法为合法。这一点与轻微的程序瑕疵之情形不同。(3)正当法律程序的例外。有原则就有例外,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也是如此。例如,在某人的公正性可能有问题,但是,只有他是唯一有权做出某一行为的人的情况下,排除偏见原则就被
    2023-04-22
    80人看过
  • 有特定身份的人犯罪后立功的认定问题是怎样的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由于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工作中掌握他人犯罪事实或重要情况,但他们并未查究,其犯罪后,实施的检举揭发行为能否全部认定为立功,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掌握他人犯罪事实,未尽职责去查究,其犯罪后才检举揭发,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有的认为,无论是司法工作人员还是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他们犯罪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均应认定为立功,不能因其身份特殊而否认其立功。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不足。对于有特定身份的人不能因为他们身份特殊对其犯罪后实施的检举揭发一概不认定为立功;也不能不考虑其特殊身份,其犯罪后实施的检举揭发一概都认定为立功,而应根据其揭发检举的内容、对象、材料来源、提供线索等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于有特定身份的人犯罪后立功的认定问题应当以其检举揭
    2023-06-12
    231人看过
  • 行政程序性问题的举证责任
    如果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主张被告行政机关程序违法,那么他就应因此而承担被告程序违法的举证责任.这一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实体与程序具有同体性,是不可分的,两者共同组成了行政行为,失去任何一方,行政行为都不能成立.目前关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学者们讨论较多.一般认为,两者之间是一种互相保障的关系,没有程序法,实体法将成为无法实施的一纸空文;而没有实体法,程序法也将无法最终予以实施.其实,实体与程序之间也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保障的关系,实体通过程序实现其存在目的,程序借助实体实现其存在价值,缺少实体的程序与没有程序的实体都将失去其自身存在的价值.英国现代法治原则确立法律规则应由实体和程序构成,主要原因也是考虑了实体与程序的不可分性.其次,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范围取决于作为行政诉讼标的的行政行为的构成.行政行为除了包括作为行为结果的行政法律文书以外,还包括这一结果文书产生的过程或者程序.
    2023-06-06
    451人看过
  • 最高法院回应七大自首和立功认定问题
    本文介绍了自首和立功认定问题等一系列相关内容,自首和立功,是刑事案件司法审判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自首和立功,是刑事案件司法审判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就交通肇事的自首、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给予回答。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自首问:近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多发,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交通肇事后的自首对量刑至关重要,犯罪嫌疑人自首怎样认定?答: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这种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为自首。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肇事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这些行为同时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以对其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要适当严格掌握。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
    2023-06-11
    316人看过
  • 国家赔偿确认的程序问题
    现有国家赔偿确认的程序大体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确认适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违法事实的确认参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具体的做法是: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主动赔偿;或者由赔偿请求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申请确认。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确认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活动程序,包括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如错拘、错捕和错判的、由有关的司法机关依据有关的刑事诉讼程序确认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对违法事实的确认则主要有赔偿请求人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非刑事司法活动的违法行为则依据复议或申诉程序确认。确认国家机关职务行为是否违法,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置条件,亦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但应有谁来确认,通过什么程序来确认,却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没有统一的确认程序。行政赔偿中的确认程序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赔偿的确认程序不统一,各有各的特点;(2)没有统一的行使确认权的主体
    2023-06-06
    50人看过
  • 上诉过程中如何处理立功问题
    减刑条件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减刑和减刑两种。可以折算和应当折算的客体条件和限制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不同。对罪犯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客观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重罪还是轻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犯罪,只要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交换只能应用于特定对象。根据中国刑法第78条,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控制是对限制自由的惩罚;刑事拘留、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的刑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此可以区别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制度。在执行其他刑罚时,也存在缓刑、减刑等减轻处罚的问题。如前所述,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是因为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2023-05-07
    154人看过
  • 主体问题:工伤性质认定
    工伤性质认定的主体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法定认定主体。工伤认定是一种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才具有这一行政职能,对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法定认定主体。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工伤性质认定的主体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法定认定主体。工伤认定是一种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才具有这一行政职能,对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法定认定主体。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认定。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定业务,但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作出认定决定,其法律后果仍然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3.企业可以处理轻微工伤事故。对责任明确无争议,伤情轻微的工伤事故,当事人双方能确认的,企业可以直接按因工负伤性质,给予相应待遇。相关文章
    2023-07-02
    320人看过
  • 官兵立功的认定
    官兵立功如何认定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的规定,军人立功分为一等功、二等功和三等功,符合规定的可以进行立功的认定。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二十六条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第二十七条作战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时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第二十八条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
    2023-06-02
    232人看过
  • 刑法的立功认定?
    一、刑法的立功认定?刑法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等;6.重大立功的认定包括: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二、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量刑原则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予以从宽处罚: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的“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一般罪行;犯罪分子提供线索并据以侦破的案件属于一般案件等。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重大立功”,是指经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重大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了重大案件等。值得特别说明的是,
    2023-05-22
    385人看过
  • 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1、认定犯罪行为人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由分管区召开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管区审核评议,提出建议,报送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分管区和管区的集体评议,应当由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的签名。2、管区收到分管区拟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召开管区长办公会,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管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3、监狱狱政管理部门收到拟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和规范;(2)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是否符合法定立功、重大立功的情形;4、狱政管理部门对拟认定犯罪行为人立功、重大立功的材料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管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审核。一、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
    2023-06-25
    404人看过
  • 立案程序中的法律监督问题
    立案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立案不实,先破案后立案、不破案便不立案等。为解决这类问题,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是因为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进行监督是其职责;二是法律规定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的职责。而立案又是侦查和审判的前一程序,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顺理成章。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检察院自己受理的案件的立案程序不需要监督;也不意味着监督体制的设立只考虑到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而可以忽略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依法制约和配合。
    2023-06-11
    108人看过
  • 两高就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问题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这是“两高”针对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中的突出问题,为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腐败分子的方针而制定的一个重要司法文件。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制定《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经调研,职务犯罪案件轻刑适用比例偏高,有立法、司法、办案机制、案件特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原因。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严肃,尤其值得注意。比如,在被纪检监察机关“两规”、“两指”措施期间交代
    2023-04-22
    38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立功
    词条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形的行为。... 更多>

    #立功
    相关咨询
    • 犯罪嫌疑人立功问题认定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3-12-22
      犯罪嫌疑人立功问题认定是: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
    • 竞争性谈判程序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4-23
      竞争性谈判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
    • 犯罪的立功程序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9
      一、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 1、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
    • 关于订立合同的程序的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01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
    • 如何认定立功立功是如何认定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0-10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