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年满50周岁即为灵活就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并符合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已达到规定年龄,但未达到缴费年限规定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退休后大病保险金应按年继续缴纳。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和支持“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2006年7月5日
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灵活就业是指除已被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各类营业证照、在公益性岗位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就业的,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通过为社会提供劳动获得一定收入,没有稳定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报酬的就业形式。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的对象为: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即“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协缴”人员。
二、享受社保补贴的要求、程序和所需资料
1、申报灵活就业。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必须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报就业,提供《杭州市失业证》、《援助证》、参加社会保险证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还需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夫妻双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失业证》;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丧偶证明(《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证明],填写《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表》,并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签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办理参保手续后方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享受社保补贴期间,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否则不予补贴。
签订协议次月为社保补贴起始之月,协议期限视为就业期限,该期限内不能再享受其他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协议期限内“4050”人员确定享受社保补贴标准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签订协议时确定的社保补贴标准不变。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4050”人员自签订《协议》后的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未享受完的期限予以保留,《协议》期满或终止后可继续申领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3、报告就业情况。在《协议》期限内,灵活就业人员应每月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如实报告灵活就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收入等情况,填写《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表》。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经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批准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可以解除《协议》。
4、申领社保补贴。《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次月1—15日,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杭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扣费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表》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请社保补贴,并填写《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街道在受理社保补贴申请后,应及时与社区共同对其进行核实,必要时要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的应出具《告知书》。符合条件的,将其《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援助证》复印件、《协议》复印件、《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表》及社会保险扣费清单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社保补贴的补贴标准、审批、拨付程序按照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2006)143号、杭财社(2006)633号)执行。
5、证件、档案管理。签订《协议》的“4050”人员,其《杭州市失业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收回,《援助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代管,档案由市就业服务机构代管。协议期满不续签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返还其《援助证》,市就业服务机构将其档案退回至户籍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因被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需提前领回《援助证》的,须先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解除《协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返还其《援助证》,并做好有关档案交接工作。
三、社保补贴工作的管理
1、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将本社区享受社保补贴人员的就业情况、享受政策情况等记入管理台帐,实施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其就业动态和就业状况,积极提供有关就业服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符合享受社保补贴的,应及时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查实后,终止《协议》,并追回骗取的社保补贴。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签订《协议》的“4050”人员,应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将其就业状态改为“灵活就业”,在其《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内注明“灵活就业”及其期限,并建立基础台帐,严格管理。对社保补贴要认真审核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
3、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计算机管理,建立台帐,按规定严格审核申请资料,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政策规定骗取社保补贴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一:
《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援助证号
人员类别
口低保口双失业口单亲家庭
口其他“4050”人员(包括“协缴”人员和征地“农转非”参加“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户藉地址
所属社区
所属街道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市民邮箱
是否在缴纳
社会保险费
口是
口否
下月是否仍领取失业保险金
口是
口否
灵活就业工作内容
灵活就业方式
工作单位
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
劳动收入
元/月
申请人声明
本人自愿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已充分了解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申报资料不含虚假,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本人将按规定履行每月报告就业情况义务;
本人将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
甲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
乙方: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人员类别:
为鼓励和支持"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帮助其参保续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自愿签订本协议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目前,在街道(乡镇)社区(地点)从事工作,每日工作时间约为小时,月收入报酬约为元,工作单位为.
二、乙方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乙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办理参保手续后方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间,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否则不予补贴。
三、乙方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乙方实际所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和的,签订本协议次月为该项补贴的起始之月。乙方因被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需提前领回《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的,须先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解除本协议。
四、本协议期限视为就业期限。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的《杭州市失业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收回,《援助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代管,档案由市就业服务机构代管。协议期满或终止时,《援助证》返还乙方,档案退回至乙方户籍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协议期限内乙方确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签订协议时确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不变。
五、协议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甲方负责受理乙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申请,并在资金到位时发放给乙方,同时应乙方要求做好其他有关就业服务。
七、乙方在协议期内,应按规定在每月的20日至月底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报告灵活就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收入等情况。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取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资格。
八、当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协议解除:(一)协议期满的;(二)乙方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或在公益性岗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就业的;(三)乙方不按规定履行报告就业情况义务的;(四)乙方到达法定退休(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的;(五)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协议的;(六)乙方在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七)其他符合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条件。
九、本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甲方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附件三:
《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表》
社区
姓名:
年月至年月
月份
工作内容
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
劳动收入
备注
负责人:
填表人: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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