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上市公司章程》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9:52:58 426 人看过

发证机关: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证机关:铁改生(1993)92(1993年6月10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为适应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香港发行股票、上市的需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的“香港证券事务联合工作组”提出了《香港上市公司章程》的必要规定,现印发给您。根据国家结构改革委员会制定的《香港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标准意见》的补充规定,在香港直接发行股份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遵守《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意见》、《关于在香港上市公司实施《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的补充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请慎重、积极、稳妥地做好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在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试点工作。1公司章程的约束力1.1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下列规定: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公司章程成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根据公司章程产生的权利义务,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起诉其他股东。本款所称诉讼,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仲裁。1.2营业期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营业期限。2股份及股份2.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份的赎回和回购作出规定,包括下列规定:(1)公司必须随时持有普通股;(2)经有关机构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可赎回股份,赎回按照本条第(八)、(九)、(十)款的规定和发行时的条件进行。(三)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回购股份,但回购按照第(四)、(五)、(六)、(七)、(八)款的规定进行,(9)和(10)条(4)公司只能通过以下方式回购股份:(a)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交易所进行完全回购(b)回购(c)进入证券交易所外的合同回购(5)公司全面回购股票的建议或者本条第(四)项第(二)项所称在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订立合同的方式回购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依照本章程第(六)项的规定批准,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批准。但是,经股东大会以同样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终止或者变更以上述方式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合同中的任何权利。股份回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股份回购义务并取得股份回购权的合同(七)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不可转让(八)除非公司已经进行清算,公司赎回或者回购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司以票面价值赎回股份时,其资金可从可分配利润或为赎回该等股份而发行的新股的收益中支付(b)当公司以高于面值的价格赎回该等股份时,股票的面值应从可分配利润和为赎回股票而发行的新股的收益中支付。高于票面价值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按票面价值发行的,从可分配利润中支付;(二)溢价发行的,从可分配利润和发行赎回的新股收益中支付;但是,新股募集资金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赎回股份时收到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赎回时公司溢价账户中的金额(包括公司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公司应根据上述费用的金额减少保费账户中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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