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规定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8 08:59:37 465 人看过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一章任务和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三)全案复查;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六条审查起诉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第七条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八条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分、州、市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十条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也可以复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案件。

第三章受理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受理。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第十七条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方面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处罚是否适当;

(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第十八条对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申诉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决定书、复查终结报告及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卷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调卷函后,应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

第四章复查

第二十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承办人员不得参与。

第二十一条对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其他需要核实的问题时,应当拟定调查提纲,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三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由其签名或盖章。

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认为需要复核时,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

第二十四条刑事申诉案件经复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结案:

(一)原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已经审查清楚;

(二)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已经调查清楚;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对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及与原案的关系;

(二)案由及案件来源;

(三)原处理情况、原认定事实及适用的法律;

(四)申诉理由、依据及请求;

(五)复查简要过程、复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六)复查处理意见;

(七)承办人签名及年、月、日。

第二十六条刑事申诉案件经部门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需要提出抗诉的,复查部门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不论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均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九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内送交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

上级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三十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立案复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不起诉决定正确,但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的,应纠正原《不起诉决定书》中不当的部分,维持不起诉决定;

(三)不起诉决定不当,需要判处刑罚的,应撤销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复查不起诉案件的过程中,接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终止复查。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本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可能,可以交主管业务部门立案复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或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可能,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

第三十三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结案后,应将复查决定书或复查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将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材料上报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结案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仍有错误可能,可以直接立案复查,也可以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复查。

第三十四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复查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逾期不能办结时,应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结案后十日内,将复查终结报告、复查决定书或复查通知书、讨论案件记录的复印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章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不服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追诉的,应分别由原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终结后制作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

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宣布执行。

第三十八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九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后决定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由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商请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制作《提请抗诉意见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抗诉的,应制作《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席再审法院,对人民法院再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决定抗诉的,应制作《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席再审法庭,对人民法院再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申诉和上诉的法律性质是截然不同的,申诉是要改变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几乎很少会启动申诉程序,如果申诉成功就意味着原来的判决结果是有问题的,那作出判决的法院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7日 01: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继承的其它相关规定内容有哪些?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处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处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处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
    2024-01-04
    347人看过
  • 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内容1.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2.作为一种新兴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一直存在争议。它固然会使企业减少了一些用工管理成本,实现了用工机制的灵活和弹性化,对劳动者本身来说亦增加了更多的就业渠道。但劳务派遣却经常出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二、劳务派遣工资由谁发劳务派遣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工资,一般是按月发放。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单位,再由其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工资由派遣单位发放,即用人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确定派遣员工应发工资总
    2023-06-13
    308人看过
  • 民事诉讼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相关内容
    民事诉讼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相关内容:1、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真实;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4、所有查证属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唯一的事实,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一、对方出轨取证时要注意哪些问题根据我国的证据规则,证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在诉讼中被法院予以认定。1、证据需要具备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2、证据需要具备客观真实性。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3、证据需要具备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二、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存疑不起诉的条件:1、作为案件定罪的证据本身存在
    2023-03-20
    274人看过
  • 食品外卖规定有哪些相关内容?
    现如今,支付宝的发展和线上支付让我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快捷,服务行业也日新月异的发展,其中食品外卖已经成为年轻人比较热衷的一种方式,食品外卖不仅节约了时间,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那么我国是否有关于食品外卖规定呢?食品外卖规定在《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外卖平台需要负起监督责任,比如需要外卖平台对入驻商家进行实地考察,除了食品的安全之外,还要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问题需要上报至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相关部门警告拒不改正便可处以5000至3万元罚款。外卖平台还需要对餐饮服务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等重要人员信息进行核实与登记,还要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不过就目前来看,国内三大外卖平台能够把这些事情做好的基本没有,信息的披露大多是缺胳膊少腿,因此要达到意见稿的要求,外卖平台后续还要做大量的工作。除了保证餐饮服务商的资质和食品的
    2023-04-19
    88人看过
  • 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相关规定有:房地产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但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成立合同;房地产广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房地产广告内容需载明哪些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证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损社会良好风尚。房地产广告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表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
    2023-08-10
    464人看过
  • 公安机关最新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内容有哪些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2012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
    2022-07-29
    445人看过
  •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及相关规定内容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纠纷处理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几乎在所有的医疗纠纷中,都会出现医疗事故鉴定的需要,取得一个好的医疗事故鉴定,对于胜诉的可能性就要增加很多,下面简单叙述一下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和相关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一鉴定专家组组长的确定: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鉴定会程序进行。因此在每次召开医疗事故鉴定会时,应当首先确定专家鉴定组组长。按照我国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程序要求,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二鉴定会的召开程序:在鉴定会召开前,首先,有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核实双方人员身份,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之后,介绍本次鉴定会的专家组成员。最后,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
    2023-02-04
    456人看过
  • 刑事案件财产查封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
    2023-03-29
    54人看过
  • 故意伤害罪相关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
    2023-04-04
    209人看过
  • 服刑人员减刑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2)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刑的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重大贡献的。减刑的程序:1、对有期徒刑服刑人员减刑时,由服刑人员所在监区(分
    2023-07-18
    320人看过
  • 刑事第一审公诉程序案件相关法规有哪些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第一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被害人名单(为保护被害人而起诉书不宜列明的)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名单等材料。第二条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需要增加起诉书五份。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二)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
    2023-06-14
    122人看过
  • 申诉再审规定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两级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以及审理再审案件的各项程序。第三条申诉和申请再审程序应当遵循有限、效率和立审分离原则。第四条申诉是指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第五条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第六条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第七条申诉或申请再审应
    2023-08-12
    230人看过
  •  离婚案件上诉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离婚案件上诉程序包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提交答辩、二审法院审查上诉请求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及二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如可调解,可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案件的上诉程序如下:1.如果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他/她应该在判决书送达后的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交上诉状。第二,被上诉人提交答辩。三、二审法院审查上诉请求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第四,二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如可调解,可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案件上诉程序具体流程是怎样的?离婚案件上诉程序具体流程如下:1.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申请的,应当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 上诉期间,上诉人不得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改变原判决的结论。3. 如果当事人不上诉,则一审判决发生法
    2023-11-23
    329人看过
  • 正当防卫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与正当防卫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有哪些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2022-07-05
    46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与立案有哪些相关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3-10-06
      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与立案分别如下: 1.刑事申诉的受理: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 2.刑事申诉的立案: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
    •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有哪些相关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6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包括有: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刑事案没有上诉是否还能申诉,有哪些相关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3-11-06
      刑事案没有上诉还能申诉。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如仍对判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刑事和解适用哪些案件,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8-28
      刑事和解适用于自诉案件和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 劳动争议案件刑事反诉状有哪些相关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5
      1、级别管辖: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3、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