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故退伙却还要负连带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30 06:14:01 311 人看过

一、何故退伙却还要负连带责任

退伙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

1.退伙人对合伙内部承担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按份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2.退伙人对既存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二、除名退伙的情形有哪些种类

除名退伙的情形有以下种类: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除名退伙怎么结算

合伙人退伙结算方法: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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