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才能知道真面积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只有符合条件才能撤销。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于缺乏合法性,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既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效力消灭,也可以放弃解除权继续生效。根据我国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房屋买卖合同是由于对合同的重大误解而订立的。”“严重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身过错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行为。虽然是当事人主观错误造成的,但并不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可以解除合同;2。房屋买卖合同明显不公平。”“明显不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急或无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合同。例如,一方急需用钱将自己的房子以明显的低价出售给另一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可以解除合同。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或者利用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解除合同的,是指买卖双方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但与一般购房合同不同的是,它有几个特殊的法律情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受偿权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而形成的解除合同和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因出卖人欺诈行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货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卖方解除合同,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货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赔偿责任具有惩罚的性质,而不仅仅是填补。(3)关于违约赔偿金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为由要求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违约金数额应当按照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增加的,罚款数额应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在我国民法中体现等价赔偿原则,防止过度不公的发生。(4)买方的选择权。
在出卖人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房价并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这并非不可避免。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房价上涨等因素,买受人可能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如果卖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应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卖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应要求其终止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五)所附合同的处理。对此,《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终止的,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其直接法律后果,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成立后”无效或者被撤销、终止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终止,出卖人应当将购房贷款本息和购房款分别返还被担保人和买受人。”。由此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是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的法律原因,出卖人应当将收到的贷款直接返还给金融机构,而不是买受人。
签订合同后,是否可以解除实际面积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一定要了解房屋的整体情况,避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现注销的情况。如何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真实面积,律师界有不少律师网谁能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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