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南明区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5-10 15:26:35 46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5.《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6.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2份,注册申请表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完整,执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所提供的照片必须是近期的。

食药监部门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九条附表1。

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真实,需复印有证书编号和照片的页面。

人事部门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九条(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

申请人身份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正反面复印1份。

公安部门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九条(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材料真实有效。

食药监部门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九条(五)执业单位证明。

5

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示范文本下载]

近期蓝底或红底二寸标准证件照片3张(如照片已上传,无需提供)。

申请人自行书写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九条(三)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6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有效期半年以上,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

卫生部门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九条(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7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近三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食药监部门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内注册的不作要求)。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丽娟、蒙珂杰、霍焱章

<!--

-->

当场收件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丽娟、蒙珂杰、霍焱章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63、86987164、86987165-->

无-->

当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丽娟、蒙珂杰、霍焱章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63、86987164、86987165-->

当场审查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2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及复印件,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丽娟、蒙珂杰、霍焱章

当场决定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

1.符合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相关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2.不符合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相关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丽娟、蒙珂杰、霍焱章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63、86987164、86987165-->

无-->

当场制证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丽娟、蒙珂杰、霍焱章

-->

当场发证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B004、B005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目录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

法定依据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3

法定依据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4

法定依据

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一、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2009年10月1日起,受理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并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5

法定依据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一、实施程序(一)执业药师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应当将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表1、2、3、4)。

6

法定依据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一、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将在应用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同时,统一印制新版《执业药师注册证》,取消《执业药师注册证》副本,注册证书上不再加盖国家局公章。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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