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能否兼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10:45:24 488 人看过

如果遭受工伤损害的职工购买了商业人身保险,而该职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同时符合商业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则受益人享有商业人身保险给付请求权,而不受其是否获得了工伤保险给付的影响。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两者性质不同,可以相互补充,但不能相互取代。

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有什么不同

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区别在:

1、目的不同。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企业必须参加,商业保险是雇主自愿选择参加的;

2、保险对象不同。工伤保险被保险人与企业是一种劳动关系,商业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人;

3、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实行强制,商业保险实行自愿;

4、保障水平不同。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

一、商业保险包括:

1、财产保险包括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农业保险;

2、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3、人寿保险包括普通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意外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5、健康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

6、医疗保险包括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

二、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有:

1、境内的各类企业。通过立法把各类企业都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这对分散各类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工伤风险有很大的作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覆盖国有企业和其他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工制度尚不够规范等情况,相关法律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规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类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规定,其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财政部门制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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