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如何制定听证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09:42:49 449 人看过

听证的程序要求如下:(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定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前就已经有了听证程序的部门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1990年制定的《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办法试行》第15条规定: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将认定的事实同被查处的对象见面,认真听取其申辩,然后写出调查报告。又如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发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20条至22条规定: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实行集体审议制度,设立相应的案件审理组织。案件审理组织经集体评议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此外还有一些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合议方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从而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上述一些部门规定是听证程序的一部分,包含调查者与裁决者相分离的规则。

我国于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

B、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C、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D、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至2人代理;

F、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申辩和质证;

G、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属于正式的事前听证,其主要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听证的原则。听证会举行要求公开原则和职能分离的原则。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行政部门个别人滥用职权,是预防腐败的关键。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职能分离原则。职能分离原则要求法官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机关内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从事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的行政人员应当彼此独立、各司其职,不得从事与其职责不相容的活动。职能分离原则克服了我国以往执法职能合并,执法角色多重性所引起的一系列弊端,有利于执法公正性。

2、听证的范围。听证程序适用条件有两点:一是在听证适用范围之内,是实质条件;二是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要求,是程序条件。这两个条件既反映了公正和民主要求,也体现了行政效率原则。我国听证的范围限于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三种行政处罚案件。行政相对人只有对上述三种案件有权要求听证。

(1)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严厉的处罚,对生产经营会造成较大的经济利益损失。在使用时要根据违法情节,责令违法者全部或部分停产停业,限期整顿。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它也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前必须充分听取受处罚人的意见后,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条件下正式作出。

(3)较大数额罚款。行政机关在适用罚款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容易产生显失公正。所以把较大数额罚款列入听证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3、举行听证的程序

(1)听证前的准备: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受到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通知。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告知当事人;

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人员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人员;

回避。指定的主持人在举行听证前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公告。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

(2)听证举行: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核实到会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由案件调查人员宣读指控书,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接受有关证据资料;

当事人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

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代理人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当事人最后陈述。听证主持人宣告辩论会结束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3)听证笔录。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证人证言部分由证人审核无误后由证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认为有误的,可请求更正。

(4)听证后裁决。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二)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处罚法是1996年3月颁布的。就《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证程序来说,还存在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分离制度不严谨

职能分离是指从事正式听证和行政机关裁决的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不相容的活动,包括对案件进行追诉的活动以及对追诉事项事先进行调查的活动。听证中的职能分离指听证职能与调查职能相分离。我国职能分离是内部职能分离,如听证主持人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人员担任,体现了职能分离。规定的不够严谨,一个行政机关同时行使调查、追诉、听证和裁决职能,在机关实际工作表面上,由三个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分别行使,职能分离了。事实上并没有真正职能分离,因为在行政机关内部,案件调查人员与同一处室内部的其他执法人员因案件经常交流经验,互相往来,难免在主持中出现互相照顾的偏私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因此,听证主持人独立性是职能分离的具体表现。

2、听证范围相对狭窄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1)行政机关只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才有可能适用听证程序,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仅限制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而在行政处罚中却没有体现出其严肃性。

(2)较大数额罚款规定不明确。从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行政机关适用罚款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外在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在适用中时容易产生显失公正。

(3)在上述三种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才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不要求听证,则不适用听证。这样会造成个别人滥用行政权力现象。

3、听证期限规定的不健全

在《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听证期限规定限于听证前的准备阶段:一是为针对当事人的义务。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二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即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没有详细规定整个听证运行过程中期限。如缺少行政机关启动听证的受理期限、多次听证期限以及听证笔录送交期限等。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完善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期限。

4、未建立事后听证

事后听证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再举行听证。我国《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事前听证,要求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没有规定事后听证。在实践中,对来不及举行事前听证、情况十分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的案件不适用事前听证,否则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如对涉及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盲目地采取事前听证,就会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喘息机会,如转移财物、逃跑等,从而造成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损失,给人民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对此类案件,只能适用事后听证的形式。

三、完善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建议

我国《行政处罚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部分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这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巨大进步。但是,随着社会民主的发展,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真正操作性,建议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一)完善职能分离制度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这一规定要求听证程序实施内部职能分离制。要达到内部职能分离的关键是对听证主持人作以下严格要求。

1、听证主持人产生遵循的原则

(1)听证主持人要有很高素质。首先思想道德要好,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度的责任心、正义感,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有较强心理素质,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其次,法律知识十分精通,在听证中涉及到有关法律能够运用自如,尤其对行政执法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当熟悉。再次,听证主持人应具备很强的业务能力,业务水平要过硬,综合能力应过强,有周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这样对案情判断才会准确无误。

(2)听证主持人应该是行政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他们不直接参加具体行政执法,又能掌握各部门执法情况。在听证中象法官一样,不偏不倚、执法公正。

(3)听证主持人应该是不直接参与本案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只有为非本案调查人员,才能保证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去调查听证过程。

2、听证主持人应明确自已权限

听证主持人是由行政机关负责指定主持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的行政人员。听证主持人的权力主要有:

(1)确定听证举行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的权利及宣布听证会开始。

(2)主持辩论会:

听取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及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处罚理由和适用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对当事人的合法请求予以满足,使当事人有机会提出一切与本案有关的观点,监督调查人员履行举证责任;

随时把握听证的目的和主题,防止听证程序离题或延滞;

维护听证秩序,根据情况宣布听证是否中止、结束或延期。

(3)审阅听证笔录。签名或盖章后听证会笔录具有法律文书效力,是行政处罚裁决的依据。

(4)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听证主持人不行使裁决权,但可以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

《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仅局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这三项较重的处罚局面。根据行政处罚理论的概括总结,我国的行政处罚分为四种:一是精神罚,指通过告诫、批评等方式致使当事人遭受精神上、心理上的压力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二是财产罚,指通过当事人遭受财产上的损失的方法惩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等方式;三是能力罚(或称资格罚),指通过中止、剥夺当事人某一资格或从事某一特许行业的能力的方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方式;四是人身自由罚,指通过剥夺当事人短期人身自由的方法惩处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我国目前只有两种形式即拘留和劳动教养。由此可见,在上述众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我国仅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三项处罚列入听证范围,对保护相对人利益是不够的。因此当前扩大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就是把行政拘留纳入听证范围。因为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它是限制人身短期自由。应该更审慎、更严肃地对待,但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却看不到这种谨慎和严肃。为了顺应民主、法制的时代潮流,全面充分地保护当事人人身自由权,有必要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列入听证程序范围。

(三)健全听证期限

《行政处罚法》对听证期限未作专门规定,从加快听证周转、提高行政效率角度出发,各行政机关应限定听证期限:建议限定行政机关启动听证的受理期限为当事人提出听证的10日内,使案件在短期时间内尽快受理;限定调查取证的收集期限为启动听证受理的前7日内;明确规定听证审理最多为3次,每次间隔不超过7日;限定听证笔录的送交期限为听证结束后的3日内。一旦限定了上述期限,听证程序的实施周期也随之确定了,防止发生行政机关受理听证程序案件后不通知当事人听证和无限期地拖延听证等现象,抑制听证行为的专横性和任意性,提高执法的透明度。

(四)建立事后听证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实施听证程序之前,并不一概采取事先听证的形式,而是根据不同情况按事先事后两种形式解决。美国作为较早确立听证制度法律规范的国家,率先实行事后听证,而且以事后听证为主、事先听证为补充。我国《行政处罚法》将听证程序仅限于事先听证的范畴,规定的比较单一。在行政执法中常会遇到紧急情况下,需立即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事先听证不现实,不给予听证机会不符合法制要求。如我们在行政执法中打假冒伪劣产品时发现假酒、假饮料,若不及时制止就会给人民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威胁。新《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生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角度出发,对涉及重大产品质量案,必须当即执行行政处罚,适用事后听证的形式。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在经济贸易上与国际接轨,消除了政府设置的贸易和关税壁垒,实现了贸易自由化,国民经济呈现上升趋势,人民生活水平多数达到了小康水平。但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外国企业要更多进来,商品要更方便进来,然而,更重要是国际通用的市场管理规则要进来,这必将对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公法领域产生极其深刻影响。我国法律制定上要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逐渐与国际法接轨。为适应世贸组织的需要,学习美国及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议在行政处罚听行政程序上尽快制定为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执行的行政处罚实行事后听证。

【注释】

杨惠基著:《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蒋勇、刘勉义著:《行政听证程序研究与适用》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17页。

【参考文献】

[1]金国坤著:《行政程序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2]皮纯协主编的:《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

[3]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4]蒋勇、刘勉义著:《行政听证程序研究与适用》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5]杨惠基著:《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1日 07: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证人证言相关文章
  • 听证后行政处罚程序怎样进行
    一、听证后行政处罚程序怎样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根据听证内容可以进行以下行政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二、判过缓刑以后行政拘留怎样处罚判过缓刑以后行政拘留会被撤销缓刑。如果不属于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形,则不会处罚;如
    2024-01-14
    129人看过
  • 行政处罚的程序,听证笔录(行政处罚)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4,听
    2023-06-02
    461人看过
  • 哪些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程序?
    听证申请人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3、责令停产停业的;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手续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义务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2023-06-17
    334人看过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范围:哪些案件可进行听证?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特征是怎么样的?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是可以通过听证来进行审理,但前提
    2023-07-04
    169人看过
  •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与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异同
    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与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异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听证有两种,其一为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如《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其二为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均为此类。因此,税务部门的听证类型也有两种,一为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二为税务机关依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而举行的听证。前者主要法律依据有《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者主要法律依据为《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从相关法规规定来看,两种听证有几方面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
    2021-10-26
    56人看过
  •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区别
    一、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区别(一)启动方式不同。《行政处罚法》第42条有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47条有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由此可知,行政处罚的听证由当事人主动申请,行政许可的听证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组织,也可以由当事人主动申请。(二)申请时间和组织期限不同。《行政处罚法》第42条有规定“(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许可法》第47条有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
    2023-06-06
    60人看过
  • 听证后如何去进行行政处罚
    一、听证后如何去进行行政处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
    2024-01-31
    177人看过
  • 如何对行政处罚人进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一)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案号:()交高管听告字第[]号当事人:(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当事人地址:经查当事人一案,经依法审理,现查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事实)。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综上所述,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现依据,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签字:处罚机关(印章
    2023-08-07
    307人看过
  • 强制拆迁听证程序如何举行
    如何举行强制拆迁听证程序。房屋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经听证后组织拆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2。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并于听证七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通知书。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处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也可以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参加听证。4。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一、听证记录人公布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理由,查询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听证;(3)原房屋拆迁裁定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4)双方当事人申辩;(5)听证主持人询问、调查有关问题;(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5。房屋拆迁记录由拆迁
    2023-05-08
    111人看过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影响与应对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下:(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等等。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则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则》经1998年6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其
    2023-07-04
    103人看过
  • 进行行政处罚的听证都有哪些程序
    当事人被作出大额罚款、吊销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在被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后三日内提出要求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进行听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2024-05-01
    500人看过
  •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违法怎么处理
    一、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违法怎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
    2023-04-22
    363人看过
  • 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告知与准备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委托人(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电话联系地址邮编代理人性别职务电话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委托人委托代表参加统计局为一案组织的听证。代现人的委托代理
    2023-07-07
    345人看过
  • 2023行政处罚听证组织有什么程序
    一、行政处罚听证组织有什么程序1、行政处罚听证组织的程序包括:(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3-06-11
    372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证人证言
    相关咨询
    • 听证后的行政处罚程序如何进行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23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根据听证内容可以进行以下行政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法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08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适用听证程序如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11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听证程序:关于行政处罚的公正听证
      江苏在线咨询 2024-12-02
      一、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申请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需提交书面申请。 二、版权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书 版权管理部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审查申请书所列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 (二)审查申请文书和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14条,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权利证明文件或被侵权的作品、制品的样品 (五)要求进行处罚的事实和证据 (六)根据和证据来源,
    •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听证的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2-07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 (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处罚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