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住宅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住宅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市房产管理局2004年4月18日)
我市在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由于有的单位和开发商建房、卖房的行为不规范,手续资料不全,致使部分职工和居民购房后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从而损害了群众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妥善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关于“对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公有住房出售和权属登记发证的,由各地制定政策,明确界限,妥善处理”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象范围
㈠1997年5月30日以前,凡购买了单位或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已在渝水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户可统一到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审核换证。
㈡2003年12月31日以前,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或未发证的房改房,经单位同意和市房改机构审查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㈢1998年12月31日以前,在国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含私人建房、合作建房、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和还建房等),因建房手续不全的,依法补办手续后,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㈣凡属于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建设和开发的,必须按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市府通字[2003]2号)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所需材料
㈠市国土资源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㈡市建设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质量安全认定书》或房屋管理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证明;
㈢售房单位和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
㈣房改房应出具单位同意和房改机构审批材料。
以上所需材料,由建房单位到有关部门补齐有关手续后,到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发证手续。
三、具体要求
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应实行联动机制,对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住宅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特事特办、各负其责的原则,督促建房单位补办有关手续和交纳建房规费。
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权以及由其衍生的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它是房地产交易中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通过房屋权属登记,可以使房屋权利得以明确、保障和交换,同时也是依法登记房屋权属的依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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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关于清除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171.转让方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受让方于2004年10月21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受让方为本市范围内农业户口;4.当地村委会同意受让人使用土地;5.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证明其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浙江省规定标准。今年来多位网友通过瑞网议事厅咨询,瑞安国土资源局都是那样回复的符合条件都可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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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房产证土地证能登记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8这种问题属于程序烂尾。你最好去当地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国土局一个一个的核实你的房子到底缺哪些开发证件而办不出房产证,怎么补办,交多少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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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是哪些的江西在线咨询 2023-04-06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不予办理.那么对于在2008年前存在的房产证已经变更,已经办理契证,集体土地证还没变更的历史遗留问题不适用新的《房屋登记办法》,根据老人老办法的方式出台文件把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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