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的从属性
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其功能在于为了需役地的便利,故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甚至是租赁权)。可分为四成含义:
【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甲为了通行方便,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
1、甲的地役权和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别转让,甲不能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A,把地役权转让为B;也不能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A,自己保留地役权;
2、不能分别抵押;
3、移转上的从属性。甲如果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A,只要甲和A没有相反的约定,那么A在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也受让地役权;
4、消灭上的从属性。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地役权(因无所附丽)消灭。
三、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及与需役地的全部,也及与供役地的全部,不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分割(部分转让)而受影响。
根据民法典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须注意:此情形下,地役权是否登记在所不问。
根据民法典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须注意:在此情形下,若地役权未登记,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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