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的专属管辖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50:29 318 人看过

什么是权利质押的专属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中的房地产纠纷仅限于部分房地产纠纷

专属管辖权是对当事人诉权处分的限制。这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规定。双方不得通过协议进行修改。因此,应严格控制,并尽可能将其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房地产纠纷是指“因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分割和相邻关系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根据“自由而不受法律禁止”的法治思想,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不应扩大到房地产债权纠纷。涉及房地产但实质上属于债权纠纷的案件,如购房付款纠纷,不属于房地产纠纷。同时,对于房地产产权纠纷,仅限于“因权力确认、分立、相邻关系”引发的物权纠纷。此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权,应赋予当事人选择管辖权

根据最高法院对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特殊类型的合同纠纷应受不动产纠纷管辖,“农村土地合同管理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合同纠纷、政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均适用房地产纠纷管辖。”这是对法院在房地产纠纷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补充。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涉及房地产的特殊类型合同纠纷将涉及当地土地承包管理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后期执行,更有利于统一审判规模,避免群体纠纷。不属于这些特殊类型的房地产合同纠纷不应纳入专属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是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是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不得通过协议进行修改。因此,应该严格控制,并尽可能将其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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