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检察院收到高最检交办的司法协助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应当依法执行,或者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七十八条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应当依法执行,或者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负责执行的人民检察院收到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所附材料后,应当立即安排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及有关材料报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能执行的,应当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所附材料,连同不能执行的理由,通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因请求书提供的地址不详或者材料不齐全,人民检察院难以执行该项请求的,应当立即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书面通知对外联系机关,要求请求方补充提供材料。
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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