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经营合同》因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日前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为无效合同,双方应返还基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
原告路诚公司诉称,该公司与胜荣通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合作经营合同》,双方约定合作经营焦炭项目。胜荣通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路诚公司则出资500万作为合作资本,无论项目盈亏均按期收取固定利润。两年后,因经营项目出现困难,原告路诚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故诉至石景山法院,要求判令胜荣通公司返还投资余款42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项目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路诚公司既不参加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无论项目盈亏均按期收取固定利润。据此,该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企业间的借贷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双方基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胜荣通公司应向路诚公司返还剩余借款本金309万元。
针对这件合同纠纷案件,法官提醒,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更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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