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承揽合同之审查技巧
(1)审查合同中的质量条款
审查合同是否有质量条款,质量条款是否完善。如果确定定做物的质量技术标准采用统一标准的,要审查是否写明其名称、代号或编号;如果凭说明书确定定作物的质量技术标准的,要审查说明书中有无辅以图样、照片、设计图、分析表和各种数据以说明定做物的构造、用料、性能和使用等;如果是凭样品确定定作物的质量技术标准的,要审查封存样品是否当面进行,双方当事人是否亲自签名贴封,合同中是否注明以样品质量为准。
(2)审查原材料的提供和使用条款
首先,审查合同中有无原材料的提供条款,由谁提供。
其次,审查原材料的规格、质量、数量等问题有无规定。如果是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审查是否规定在使用前原材料必须经定作方检验才能使用;是否规定承揽方有意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享有的权利。
如果是定做方提供原材料的,要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是否规定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具体时间、数量、质量和规格;是否规定承揽方擅自更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擅自偷换修理物品的零部件的后果。
再次,要审查合同中对原材料提交日期的计算方法。
(3)审查合同的验收标准和方法条款
审查合同中有无载明验收标准,由谁验收,怎样验收,以及验收的期限、地点和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关于验收标准,定作方有技术资料、图样的,按照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图样规定的标准验收;没有技术资料或图样的,当事人有约定标准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无论哪种验收标准,都要审查合同中有无明确标准。对需要经过在一定时间里放置或者使用中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要审查合同中有无规定保质期限。
(4)审查承揽方的义务规定条款
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做或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承揽方是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还是完成全部工作量,是否明确规定承揽方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交给第三人完成。
(5)审查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以后才能免除责任,所以在签订承揽合同时,要审查这一条款是否规定得清楚。
(6)审查违约责任条款
审查违约金的偿付比例是否具体确定,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是依据定做物的总价款、还是依据加工承揽的酬金总额。
二、审查合同需考虑哪些事项
1、交易实施的安全。
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保证交易实施的安全。所以,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能够保障交易顺利实现的条款内容。如当事人选择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条款、合同履行的担保条款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实际或无法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形。尤其是在大宗货物买卖、不动产买卖和国际ó易类的合同中,这些条款内容显得尤为重要。另外,有关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如交货地点等)、标的物所在地及合同纠纷的管辖地、解决方式等条款内容如何约定也直接关系到交易的能否顺利实现或交易的安全,在给当事人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同样不要忽视此类条款内容。
2、考虑合同纠纷发生的可能。
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所建立的是一种动态的债权或债务关系,一方权利之实现有赖于另一方义务之履行;换句话说,合同之债仅是一种信用上的法律关系,若合同一方当事人Υ反“诚实信用”原则,则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存在灭失的可能性,尽管其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来保障其权利实现。但由于合同之权利是一种私权利,法律对私权利进行保护的主要依据就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所以,要求起草或审核合同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的头脑”和“商业的意识”,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发生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在合同中尽可能的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Υ约责任条款约定清楚。这样,即便将来真地发生纠纷,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也比较容易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尽可能地避免法官滥用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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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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