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不属于国家定价的,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执行。
产品交(提)货时价格变化处理方法: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货款的结算。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结算的方式和结算期限。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确定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结算方式主要有托收承付、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三种。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当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内,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产品货款的结算期限在合同中也要明确规定。产品货款的结算的早晚,不仅涉及到利息问题,而且对卖方尽快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产品货款的结算地点如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也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买卖合同产品如何运输
产品的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供方代为办理发运,运费由需方承担。
供需双方通过协商合理选用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总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如果由于供方的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那么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赔偿。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定,可以由需方自提。实行送货制的产品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的协议执行。需方如要求变更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需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需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买卖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送货或代运的产品规定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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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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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产品价格如何约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28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不属于国家定价的,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执行。 产品交(提)货时价格变化处理方法: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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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价格怎么约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3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在缺乏必备条款的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价款的问题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比如标的物的型号、等状况就是决定价格多少的重要参照。如果此时仍然不能确定价款时,除依法由政府定价的以外,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由法律规定确定价款的原则是为了弥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考虑的不足,而依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能够合理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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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约定购房价格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11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数量是必要内容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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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运费价格怎么约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1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时,运费的承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后,在合同中载明,除了运费的承担,还要约定运输方式、运输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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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如何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