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土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储备土地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其工作重点为土地取得与收储。
储备土地的出让收益管理
(一)储备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
(二)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购成本费用,待土地出让后由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
(三)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的土地收购或收回补偿资金可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不足部分由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拨付。
(四)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调查确定补偿金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拨付。
(五)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根据市内五区基础设施投入情况,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和协议方式出让的,按土地出让净收益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区。分配给各区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待土地出让后,由市财政及时拨付。
本通知适用于郑州市市内五区,各县(市)、上街区参照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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