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国务院以第375会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迄今已经七个月了,按照规定,这一条例自2004年1月1日付诸实施,在它即将实施之前,我们人大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举办《工伤保险条例》研讨会的确是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我谨就这一条例的贯彻实施谈一些意见。
一、工业伤害是对职工的严重打击,必须予以高度关注
现代化的工业生产给人类带来了丰富的物质生活,但也随之带来了产业危害——工伤,现代工业一方面大大地推动了人类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给人类造成了许多伤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危害日益增多,如矿井的瓦斯爆炸、冒顶、水灾、生产场所的机器绞碾、电击伤害、锅炉爆炸、建筑工地的高空坠落、物体碰撞,生产过程中烟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都会损害劳动者的健康。据统计全世界每年发生工伤事故达10万起以上,死伤2000多万人,这一数字高于一场大规模的世界性战争发生的伤亡人数。在我国,工伤事故也很严重,它直接影响和冲击着安全生产及经济的发展。而工伤对于遭受工伤伤害的职工来说,则是一场灾难,轻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重者则甚至失去了生命,对职工的个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无限的痛苦。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每年工伤死亡人数超过2万人,工伤造成残疾的人数超过10万人,已经确诊的职业病40多万人。建国以来尚存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估计可能超过200万人。这一切都充分说明工伤严重地影响了职工的安全的健康,是对职工严重的打击,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必须予以高度关注。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适应了客观现实的需要
工伤,指劳动者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份害事故,职业病等。这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在《工伤保除条例》第14条和15条则对工伤的认定有具体的规定。职工发生了工伤首先遇到的是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了给职工因工伤造成的伤、残、死亡给予物质帮助,需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工伤职工救生船。
世界上最早颁布工伤保险立法的是,德国首相俾士麦,他于1884年颁布了德国的《劳工伤害保险立法》。早期的立法只针对工伤事故,而不包括职业病伤害。现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既包括工伤事故所致的人身伤害,也包括法定职业病所致的各类疾患及死亡。
工伤保险立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目前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我国于1951年由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案例》,初步建立了对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的保险制度。这是我国第一个包括工伤、死亡遗属等社会保险在内的全国性统一法规,职工工伤保险作为劳动保险的一部分,在我国企业中实施。经后随着职业病伤害日渐突出,1957年由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后来于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重新颁布了这一法规,扩大了对职业病保护的种类。扩大到9类99种疾病都属职业病的范畴而予以实施保险。
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职业伤害保险的立法得到了逐步改善,对过去不合理的规定作了调整,扩大了保险范围,进一步明确因工负伤治疗与疗养期间的其他费用及工伤补助及抚恤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特别是劳动关系的不断变化,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伤保险也在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同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对促进工伤保险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在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立法方面,我们总结了建国后工伤保险立法的经验与实践,于今年四月,由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这既是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经验的总结,又适应了市场经济下的客观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其重要意义在于,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伤保险法制,明确规定了我国工伤立法的宗旨和指导原则,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使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以及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责任,这使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到更完备的法制轨道之中,有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二、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条例明确地规定了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保险待遇和工伤认定的范围,可以避免用人单位规避工伤的确认,以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其应当获得的物质帮助。三、有利于及时依法处理工伤事故。有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各项规定,可以减少有关工伤争议的扯皮现象和矛盾迟迟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更好地遵循条例解决冲突与争执。
三、认真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徒法不能自行。《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制定的很好,但在实际生活中要发挥良好的作用,还有待于社会上对它的贯彻实施予以高度的关注。
一、全社会应当更进一步重视《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和学习。《条例》已经颁布七个月了,但是不少企业和单位并未认真学习这一条例,从明年元旦起,它将付诸实施,因此,应当尽快掀起一个宣传,学习《条例》的高潮,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做好充分思想准备。
二、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切实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落实劳动保护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得违章操作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在工伤保险方面一定要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救治。
三、职工应当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在遇到工伤时职工应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提交有关材料。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工会应重视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51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工会应认真负责,了解和关注《条例》的贯彻实施状况,切实起到监督的作用,以保障职工权益不受侵犯。
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关键。应当认真做好工伤保险事务,依法征收工伤保险费,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核定工伤保险的待遇,为职工或者其亲属提供咨询等等。
总之只有全社会都认真关注《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才能使这一条例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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