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保证债权属于或然债权,在一般保证中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或者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责任,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
关于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资格要件问题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否应有人数或者债权额的限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主张自已民事权利的法定方式,基于债权平等原则,无论是自然人债权人或者是法人债权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的债权,作为债权人均可以享有破产申请权。但是破产程序是一种集体的债务清偿程序,消耗的司法资源较多,成本高,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的法人资格消灭,必然产生一些消极作用,如因企业破产造成失业职工增加、破产财产的社会减损等等,为此基于经济和效率的考虑,一些国家的破产法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有代表人数尤其是代表债权额的限制,如英国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其无担保的债权必须达到750英镑。加拿大破产法规定,只有当债务人负债超过1000加元时,债权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美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总数在12人以上的,必须有3名以上债权人,其无担保的债权总额在10000美元以上时才能提出破产申请,而且还规定,不允许为了便于提出破产申请而转让或者取得债权。这些反映出了立法者对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的限制,以及对债务人正当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予以充分保护的立法倾向。目前我国尚无这方面的限制,虽然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但使用的是可以一词,人民法院可视情况决定,且该规定并非受理破产案件的必要条件,因此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债权人只要一人,且无论债权额的多少,均可提出破产申请。但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以及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我国有必要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持有的最低债权额。
(二)几类特殊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问题。
1、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的破产申请权。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在债务人破产宣告后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并没有异议,但是对其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一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申请执行,当然也就不能申请破产;同时,允许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申请破产,实际上使债权请求权成为不附条件的债权与附期限的债权,不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本意。另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与其他债权性质相同,应享有破产申请权,否则如出现债务人逃匿、赖债等情况,无破产申请权,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与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有关,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原因中含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元素,因此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因其债权行使条件未成就,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
2、有财产担保的与法定优先权保障的债权的破产申请权。有财产担保的与法定优先权保障的债权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也有两种主张:一种观点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担保物担保,其受偿不受债务人是否破产的影响,在未放弃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赋予其破产申请权,否则会出现无利害关系人对破产申请权的滥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担保债权人也是破产人的债权人的情况下,其作为债权人的基本权利不应因有有担保物受到限制,更何况还存在担保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的情况。因此允许其提出破产申请。法定优先权担保下的债权,也同样处理。新破产法对有财产担保的与法定优先权保障的债权的破产申请权问题未作规定,笔者认为,依债权性质分析,赋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破产申请权更为合理,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有受偿权利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利益,如是否维系债务人的存在、是否启动和解、重整程序等,破产申请权可以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达到正当目的手段。
3、自然债权和丧失执行请求权的破产申请权。对自然债权债权人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肯定说认为,诉讼时效经过属于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债务人不提出,债权人的申请应为有效申请,法院没有必要加以限制。否定说认为,承认自然债权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实际上会起到强迫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果,即使在破产程序中自然债权也不作为破产债权,自然没有必要赋予其破产申请权。另外,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则丧失权利,也没有不要赋予其破产申请权。笔者认为,破产程序是一种集体强制执行程序,自然债权和丧失执行请求权的债权因丧失执行力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
4、税收以及罚款、罚金等公法上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通说认为,公法上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理由是:该类债权有足够的法律强制保障手段加以实现,无须适用破产程序解决问题,且往往作为除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是不清偿的。笔者赞同,除上述理由外,主要因为破产程序是一种民事债权的实现程序,不应赋予公法债权人破产申请权。
5、职工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各国破产法一般不限制职工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债务人企业恶意逃避债务,侵害职工债权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立法应明确赋予职工债权人破产申请权。同时为了防止职工债权人随意启用破产程序,以及保护债务人的正当利益,应对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作出最低债权额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债务人破产申请中债权人应如何提供证据
337人看过
-
如何处理公司破产申请中的债务
170人看过
-
如何处理法人申请的破产公司破产债务
303人看过
-
2022保证人破产后担保债权如何处理
434人看过
-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书如何处理,有什么规定
409人看过
-
破产重整中的担保债权的处理如何
280人看过
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更多>
-
破产申请书诉讼如何处理债权人陕西在线咨询 2023-07-26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要中止审理,管理人接管财产后,才恢复案件的诉讼。企业申请破产需要两个条件,即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和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有同事满足才能申请破产。
-
债务人破产时,各保证人如何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保证人如何申报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6共同保证可以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破产时,在申报债权时,两种不同的保证在做法上有所区别。由于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均有责任份额,因此,各保证人可以独自就其份额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各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利益的冲突。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都有责任对全部债权承担清偿义务,各保证人也就都有权以全部债权额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考虑到各保证人都申报债权,会出现利益冲突,也不利于人民法院登记工作的进
-
申请破产时,破产人的债权未到期该如何让处理?陕西在线咨询 2023-02-18申请破产债权时,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法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如何处理法人申请的破产公司破产债务河南在线咨询 2021-11-22法人申请破产后,可以认为不具备还债能力。但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拒绝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暂时无法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如果永久无法偿还,只能清偿债务人现有的个人财产,必须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然后付诸执行。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以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
公司破产债权人向法院申报的债权,在受理破产申请受理时应如何处理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